主要職能
(一)擬訂全縣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建築業、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城市房屋徵收搬遷、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城市綜合開發等發展戰略目標、中長期規劃以及實施辦法,並做好組織、協調、實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新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材料運用工作。 (二)承擔城鄉規劃編制、實施管理、城市設計的工作。負責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各專項規劃,並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近期建設規劃,提出近期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實施意見;負責縣城規劃區內的規劃實施管理;負責城市設計工作;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承擔推進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措施,做好中央、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負責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負責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屋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白蟻防治工作;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搬遷管理工作,牽頭有關部門保證房屋搬遷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工作。負責全縣招投標工作;組織和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的政策、規定和制度;負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批和頒發我縣建設工程定額,與縣有關部門聯合發布全縣工程建設標準;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工作。負責全縣制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縣鎮、鄉和重點村的建設。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工作。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和工程建設項目論證;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的牽頭審查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管,組織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監理和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工作;負責建設階段的工程質量和施工管理,組織工程驗收;負責房地產項目和住宅小區綜合驗收;負責建築材料的檢測工作;負責全縣涉外建築項目審查工作。
(八)承擔建築市場規範監督管理的工作。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外埠施工,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和對外技術交流;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負責全縣城鄉規劃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施工企業資質和縣外建築施工企業的準入管理;負責組織實施牆體和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建築節能減排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建材行業;負責擬訂建材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
(九)承擔城市管理的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排水接管納網和建築垃圾處置方法的審批。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秩序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垃圾處理廠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衛生城鎮創建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審批和管理;負責路燈設施施工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計畫用水、城市供水、供熱、燃氣供應、污水處理及管網設施的建設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區防洪排澇和城市水環境整治建設的工作。
(十)承擔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費用收繳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水資源費、垃圾處理費、建築垃圾處置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補償費、城市市政、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各種行政和事業性收費收繳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專項資金的計畫、編制、使用、管理。負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招標、招商工作。
(十一)承擔縣城規劃區綠化管理的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園林綠化、美化和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安排城市規劃區綠化任務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縣城規劃區樹木砍伐、占用綠地和園林設施及新擴改建工程的園林綠化配套審批。負責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綠化綠線的劃定工作,依法對綠線進行管理;負責遊樂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建設項目的竣工檢查、驗收;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占用綠地審批和對園林綠化違法行為的處罰。
(十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職業教育與培訓,負責各類執業資格註冊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檔案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協調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目標考核工作;牽頭統計全縣城鄉住房、建設和管理信息;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機要保密、文書檔案、應急管理等工作,歸口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組織人事、勞資職稱和職工教育工作;負責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職工和老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服務工作;負責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等工作;負責縣內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監督直屬單位、局管好城鄉建設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執行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承辦上級機關轉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徵求意見工作;承擔全局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罰的審核工作和法治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普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工作和信訪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三)財務和審計科
負責編制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執行年度城市維護費收支計畫;負責制定城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城建資金的使用計畫;負責城市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城建系統財務會計人員培訓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做好城建系統供水、燃氣、污水處理等物價工作;負責政府授權及有權部門核定市政建設配套費和有關規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局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與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內部審計;負責系全局做好內部審計工作。
(四)城市規劃科
負責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全縣城鎮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各類專項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負責制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負責審核相關規劃設計方案;負責編制近期建設規劃;負責制訂城市開發與改造、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地下空間利用項目的規劃;負責審批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負責核發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建設工程“一書三證”。
(五)村鎮規劃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負責制定村鎮建設政策;負責村鎮規劃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和指導實施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計畫;負責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審查;指導村鎮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綜合開發和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築設計與施工管理;組織實施建設系統有關村鎮建設的試點示範工作;指導古鎮、古村落保護和建設整治工作;負責編制農房建設通用圖集;組織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負責村鎮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村鎮建設統計年報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重點村的建設。負責審批村鎮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負責核發村鎮建設工程“一書三證”。
(六)城市建設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城市建設方針政策;負責組織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論證會議,並提出建議和意見;負責擬訂城市發展階段性建設目標及有關配套政策;負責編制年度城市建設方案,建立城市建設項目儲備庫,指導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擬訂全縣城市建設行政措施、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牽頭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工程契約、竣工驗收備案等市場管理工作;對工程建設特別是工程前期準備工作進行技術把關;負責承擔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和造價控制,審核工程預決算方案,並對工程建設過程中聯繫單的出具進行審核;負責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的審查;負責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的督查;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城區防洪排澇工作。負責編制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設施的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和規範市政行業發展;負責審核市政設施項目預決算;負責監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負責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審批管理工作;負責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的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樑、排水等市政設施管理;負責市政管理道路、橋涵工程竣工驗收和接收;協調市政工程設施應急管理搶修。
(七)公用事業科(燃氣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公用事業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公用事業管理和規範服務的行政措施並負責檢查監督;負責編制城市公用事業建設的各項專業規劃、行業發展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照明、城市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施工、驗收備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照明、污水處理等公用事業行業管理、資質管理和對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項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排水許可審核、發證工作;管理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八)建築管理科
負責全縣建築業行業管理、研究制訂發展規劃;規範建築市場行為,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勘察設計、建設監理、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竣工驗收、專項方案論證和施工圖審查的管理工作,並辦理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築行業社會保障費、公積金及安全監督管理費的徵收與管理;負責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定額的實施;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和監督工作,組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建築市場綜合大檢查,做好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參與或組織對建設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管理;負責建築行業行政執法和執法檢查;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開拓縣內外建築市場,並負責指導和管理駐外地建築業辦事機構的業務工作;執行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負責建築業各類企業、中介服務組織的資質管理;審查建設行業各類企業資質;執行建築業技術政策和監督工作,負責建築行業的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指導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建築節能減排和建築新技術套用推廣工作;負責建築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抗震的審批與管理。
(九)質量安全科
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村鎮建設工程、綠化工程等)質量、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推進建築施工技術革新,承擔市級文明工地、優質工程、各類建築示範工程推薦和縣級文明工地評審;負責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國家、省、市、縣審批立項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驗收;指導縣級優質工程的評審和省、市級優質工程的審核推薦;負責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管理及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環境衛生科
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負責城區環衛設施拆遷的審批;負責全縣環境衛生規劃的編制與修訂工作;負責全縣環衛設施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的執法監察管理;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衛生有關費用的徵收;負責縣城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作;負責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區建築垃圾、特種垃圾、各種生活垃圾的專項管理和無害化處理;負責單位自產垃圾自行清運的管理;負責城區垃圾處理廠的建設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城區各單位衛生責任區制度的落實、指導,檢查社區環境衛生工作的開展。
(十一)市容市貌管理科
承擔城市城鎮市容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訂工作;承擔城市市容綜合整治等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套用;負責制定全縣戶外廣告、招牌等的管理標準、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城區夜景、燈飾施工單位和戶外廣告發布經營單位的資質審查與管理;負責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的監督管理;負責縣城區攤點的設定、審批與管理;負責臨街設定圍欄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的審批與管理;參與停車場規劃論證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車輛清洗、牆體清洗資質審查和管理;負責對縣區臨街建築物進行門面裝修、設定和發布戶外廣告、門頭字號、店字招牌、標牌、櫥窗、張掛張貼和城市形象宣傳牌及公共招貼欄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指導村鎮市容環衛綜合整治等管理工作。
(十二)城市園林綠化科
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城市綠化工作的行政措施、規範性檔案地方標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負責城市綠化綠線的制定工作,依法對綠線進行管理;擬訂城市綠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縣規劃區範圍內綠化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檢查、監督縣規劃區內各單位各類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監管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負責全縣古樹名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創建園林城市、園林住宅小區和園林綠化達標單位活動;負責城市綠化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查處城市綠化違法案件。協助有關部門加強公園綠地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雕塑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房產管理科(物業管理科)
負責編制全縣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執行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措施並監督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負責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中介)管理監督執行工作;指導白蟻防治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鑑定工作。負責全縣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審批報批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並核發相應資質證書;負責對物業管理契約進行備案管理;對業主委員會進行登記備案,指導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監督檢查全縣物業管理企業經營活動;負責歸集管理和使用物業維修資金;管理全縣直管公房,確保直管公房的保值增值;負責管理城市私房;指導單位自管房工作;參與住宅小區的規劃設計論證和竣工驗收;參與制定物業管理企業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十四)住房保障科
負責編制全縣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承辦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住房改革管理工作。
(十五)搬遷管理科
負責研究制訂城市拆遷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制訂城市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和監督執行工作;承辦城區房屋拆遷審核批准手續;承擔危舊房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的推進工作;負責協調被拆遷人的安置工作;負責協調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糾紛。承擔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和非徵收拆遷的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縣房屋徵收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徵收房屋的論證、評估、聽證、補償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負責對房屋徵收和拆遷評估機構、房屋徵收補償委託實施單位的管理;負責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的核算及兌付工作;負責非徵收拆遷項目的監管。
(十六)綜合執法科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起草和制訂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房地產管理和房屋徵收搬遷管理等行政執法的行政措施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縣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房地產管理和房屋徵收搬遷管理等行政執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政管理和處罰,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負責未經審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管理和行政處罰;負責市政管理行政處罰;負責城市綠化管理行政管理和處罰;對在城市公共場所焚燒雜物的管理和行政處罰,對向城區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管理和行政處罰;負責對流動、占道商販的管理和行政處罰;負責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管理和行政處罰;負責對房地產管理、房屋搬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行政管理和處罰;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行政執法、組織人事、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後勤保障、行風建設和考核獎懲等工作。
領導分工
王從華 縣人大副主任、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
主持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全面工作,主管辦公室、計財科。
孫成軍 副書記、城管局局長:
分管城管局。
王以軍 副局長、規劃局局長:
1.負責城鎮規劃工作;
2.負責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3.負責工會工作;
4.協助局長抓好財務管理工作;
5.分管規劃科、村鎮科、測繪隊、城鄉建設檔案館、民房辦、規劃服務中心和恆馳公司。
宋海鯤 副局長:
1.協助書記抓好黨建和信訪穩定工作;
2.負責局機關管理工作;
3.負責黨建、勞動、職工教育和人事調配工作;
4.負責計畫生育、婦聯、共青團、語言文字規範、老幹部和信訪穩定工作;
5.負責省級環境整治村工作;
6.協助抓好城建資本(金)運作工作;
7.分管拆違工作、局辦公室。
王星橋 副局長:
1.負責城市建設、亮化工作;
2.負責建設工程招標管理工作;
3.負責污水處理和管理工作;
4.負責統計和目標考核工作;
5.負責城市節水管理工作;
6.分管城建科、公用事業科、招標辦、節水辦、路燈管理所、市政工程處、污水籌建處和管線辦。
李恆軍 紀委書記:
1.負責紀檢監察工作;
2.負責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3.負責對外宣傳工作;
4.負責招商引資和外資工作;
5.協助抓好村莊環境整治工作;
6.協助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7.分管監察室。
馬 東 副局長:
1.負責房屋徵收工作;
2.分管房屋徵收局、搬遷科、房屋徵收中心和搬遷服務處。
王統旺 副局長:
1.負責房地產管理工作;
2.負責保障性住房工作;
3.負責審批許可工作;
4.負責勞動保障工作;
5.分管審批科、房地產管理科(含公司資質審批)、住房保障科、房地產服務中心(含預售審批)、經濟適用房發展中心、物業管理辦公室、採石一場。
韓克賢 黨委委員、縣城建監察大隊大隊長:
1.負責全縣違章建築管理工作;
2.負責城市自來水供應工作;
3.負責監察大隊工作;
4.負責行政執法工作;
5.分管法規科和自來水公司。
付 媛 黨委委員:
1.負責城市綠化工作;
2.負責潮河灣生態園工作;
3.協助做好統計和目標考核工作;
4.分管綠化科、綠化管理處。
劉玉軍 黨委委員:
1.負責縣內建築工程管理和勘察設計工作;
2.負責建築業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建築物的抗震防震工作;
3.負責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專項治理工作;
4.負責縣外施工的各項管理工作;
5.分管建管科、牆改辦、散裝辦、質監站、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