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七)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十四)承擔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 (十五)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責任。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含計程車行業)管理職責外的其他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將縣衛生局承擔的愛國衛生相關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三)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將原縣建設局承擔的指導城市公共客運(含計程車行業)管理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六)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七)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八)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九)加強對房屋建設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增加對鄉鎮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十一)加強城區臨時占道停車管理職責。
(十二)加強對生活垃圾、糞便等各種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和綜合利用工作,著力解決垃圾污染問題。
(十三)加強對旅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區域旅遊資源聯合開發的綜合協調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房屋裝飾裝修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事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管理、建設科技推廣套用管理、城建監察管理、城鄉容貌、環境衛生、城市管理、愛國衛生、旅遊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相關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承擔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規劃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其他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縣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鄉鎮規劃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擔縣屬行政、企事業單位房改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縣屬機關住房保障辦法和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縣屬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和組織實施工作。
(四)負責全縣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縣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本縣的房地產業務進行指導;負責全縣規劃區範圍房屋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本縣房產測繪管理;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租賃、城市房屋拆遷、危房鑑定、白蟻防治的管理。
(五)承擔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市、縣級標準和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定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本縣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六)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開工審批;對外地建築業企業(含招投標代理企業、監理企業)入本縣和個人從事建築業執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築業對外工程承包及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建築業協會和建築業企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縣設計、開發、建築、園林、造價企業資質審查報批和年檢初審。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指導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管理;會同縣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縣防空地下室建設進行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負責全縣城鎮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監督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
(八)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縣村鎮建設發展戰略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設施建設以及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負責組織省、市級重點鎮規劃評審和報批。
(九)擬訂城鎮建設的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責任;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規劃區範圍城鎮建設工程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審;負責各類城市公園總規、詳規、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參與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世界遺產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收繳、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建設行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新技術的開發、科研成果的轉化與推廣。
(十二)負責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和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建築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察工作。負責城鄉容貌、環境衛生、市政工程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愛國衛生、旅遊業監察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專項、重大執法活動。
(十三)承擔城鄉容貌管理的責任。負責城鄉區域內建築物和設施的容貌管理,對在縣城(鎮)建築物和設施上堆放或吊掛物品、張掛或張貼宣傳品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橋樑、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構築物或其它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攤點占道、占道停車等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負責城市夜景燈飾管理;組織開展對全縣城鄉容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四)承擔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縣城(含鎮街道,以下同)道路(含人行道)、廣場、公共場所等環境的清掃保潔和管理;負責城鄉生活垃圾、糞便等的收集、清運、處置、綜合利用管理;負責對城區內建築材料和廢土廢渣等散裝物體的密閉運輸管理;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證的審批和建築垃圾處置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化糞池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鄉村開展環境衛生綜合治理活動;組織開展對全縣城鄉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
(十五)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改造;依法對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橋樑埋設或架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以及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垃圾收集點、公廁、污水處理、果皮箱、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糞便處理場等環衛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會審化糞池的設計、竣工驗收;負責縣城建成區內洗車站(點)的排水許可和登記備案工作;組織對全縣市政工程設施維護管理、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十六)承辦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開展以衛生創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農村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防制等為主要內容的愛國衛生活動,組織開展對全縣愛國衛生工作的督促檢查。
(十七)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制旅遊產業發展的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並組織實施;對本縣旅遊規划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資源開發、重大旅遊項目規劃建設、旅遊安全、旅遊應急救援、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假日旅遊等工作。
(十九)制訂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瀘縣整體旅遊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
(二十)負責全縣旅行社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服務質量;處理旅遊投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二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旅遊體制和機制改革工作,指導重點旅遊企業發展、旅遊新業態的規劃和開發以及招商引資工作。
(二十二)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旅遊發展資金。
(二十三)指導行業組織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
(二十四)制定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審核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旅遊人才規劃,指導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和等級認證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行業交流和合作。
(二十五)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制度化。
(二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文電處理、文書檔案;負責起草局重要文稿;負責局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內部保衛、信訪、綜治、應急管理、110聯動、對外聯絡、行政後勤;負責目標管理、行政效能、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政務信息、愛國衛生、無償獻血、編撰年鑑修志、保密、國家安全等工作;負責系統信息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二)規劃建設股(行政審批股)
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組織編制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類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制定或起草縣城規劃管理規範性檔案或相關政策;指導各鎮編制集鎮規劃;負責縣城規劃區(含各類工業園區,下同)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拆除等各項建築工程、架設和埋設各種管線、修建各種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建設用地規劃和設計方案審查;辦理《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指導督促城建監察隊伍開展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空間合理開發和利用,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認證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提出土地拍賣的規劃設計條件;指導全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及開發利用規劃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村鎮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草擬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指導全縣建制鎮、集鎮和村莊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重點鎮規劃的評審和報批;指導鄉鎮的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建設、村容鎮貌、環衛與綠化工作;指導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推廣;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承辦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三)勘察設計股
綜合管理全縣勘察設計諮詢業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管理;辦理各類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和節能設計備案手續;負責全縣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認證工作,參與以設計為主體的工程總承包的資質認證工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質量鑑定和事故的調查認定;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建設管理政策、地方規範性檔案;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定點、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監督工作;會同縣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縣防空地下室建設進行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
(四)房地產管理股(住房保障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房地產行業管理以及住房保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房地產行業管理、住房保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縣住宅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住宅產業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負責房地產企業資質、人員管理;負責商品房銷(預)售管理;負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項目資本金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中介行業監督管理;參與住宅小區總體規劃方案的評審和建成區的綜合驗收;負責全縣物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運作;指導、監督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監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鑑定與管理;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定期公布各類房地產的市場成交價和指導價;負責指導和實施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棚戶區改造)的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中住宅建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的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交易與登記發證、房屋權屬檔案管理、白蟻防治、房產測繪、房地產評估的有關工作;指導房地產綜合管理信息化建設、商品房預(銷)售契約網上籤約和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管理、房地產市場預警預報、市場監測、市場分析和市場信息發布工作。
(五)市政公用事業股
擬訂城鎮建設、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參與縣城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市政公用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縣城、建制鎮的供水、節水、燃氣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縣城規劃區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儲備、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規劃區內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及配套設施的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工作。
(六)政策法規股
負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鄉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和旅遊工作相關法律、政策研究;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鄉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和旅遊工作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組織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建設系統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指導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全縣建設系統的法制工作。
(七)計畫財務股
組織擬訂城鎮建設、城鄉環境衛生管理、愛國衛生和旅遊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建設系統固定資產投資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組織有關股室、部門制定建築業、房地產業、城市公用事業、園林綠化事業和風景旅遊業的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年度使用計畫和監督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收支的核算;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物價、行政事業收費工作的指導和會計監督;負責保險、住房公積金的收集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和指導系統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建設系統統計信息工作。
(八)人事政工股(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本系統和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稱、工人技師、技術工作等級的評審和管理;編制建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和管理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崗位培訓、勞務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系統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具體辦理局黨委的日常工作及系統黨的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負責系統思想政治、宣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群團、知識分子、殘聯、統戰、計畫生育工作。
旅遊管理辦公室(縣風景園林辦公室)主要職責是: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制旅遊產業發展的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並組織實施;對本縣旅遊規划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旅遊資源開發、重大旅遊項目規劃建設、旅遊安全、旅遊應急救援、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假日旅遊等工作;制訂全縣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瀘縣整體旅遊形象的對外宣傳和重大推廣活動;負責全縣旅行社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服務質量;處理旅遊投訴,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旅遊體制和機制改革工作,指導重點旅遊企業發展、旅遊新業態的規劃和開發工作;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統計和行業信息發布工作;會同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旅遊發展資金;指導行業組織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
五、其他事項
(一)將瀘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辦公室更名為瀘縣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局(掛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設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責是:承擔城鄉容貌管理的責任,負責城鄉區域內建築物和設施的容貌管理,對在縣城(鎮)建築物和設施上堆放或吊掛物品、張掛或張貼宣傳品等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利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橋樑、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構築物或其它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攤點占道、占道停車等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負責城市夜景燈飾管理;組織開展對全縣城鄉容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承擔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縣城(含鎮街道,以下同)道路(含人行道)、廣場、公共場所等環境的清掃保潔和管理;負責城鄉生活垃圾、糞便等的收集、清運、處置、綜合利用管理;負責對城區內建築材料和廢土廢渣等散裝物體的密閉運輸管理;負責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證的審批和建築垃圾處置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化糞池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鄉村開展環境衛生綜合治理活動;組織開展對全縣城鄉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承擔市政工程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道路、城市橋涵、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改造;依法對挖掘城市道路、依附城市橋樑埋設或架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以及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垃圾收集點、公廁、污水處理、果皮箱、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糞便處理場等環衛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會審化糞池的設計、竣工驗收;負責縣城建成區內洗車站(點)的排水許可和登記備案工作;組織對全縣市政工程設施維護管理、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鄉容貌、環境衛生、市政工程設施、環境衛生設施、愛國衛生監察和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組織、指揮、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專項、重大執法活動;承辦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開展以衛生創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農村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防制等為主要內容的愛國衛生活動,組織開展對全縣愛國衛生工作的督促檢查。下設辦公室、環境衛生管理股、市容市政管理股三個股室。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與縣發展和改革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經濟和信息化局、水務、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項目建設施工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其中由國家出資項目的調概以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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