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
主要職責
(二)擬訂全縣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的建議,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事業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評估細則並對有關情況進行監督,穩定適度低生育水平。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與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建立並逐步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
(五)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六)監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為省市人口安全預警預報提供本縣基礎數據,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實施計畫生育藥具管理。
(八)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會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全民性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十)負責指導、監督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管理工作。
(十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以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業務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
(十三)履行廉政建設職責,執行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各項規定。明晰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的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的標準化、規範化和制度化。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瀘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信息、機要、檔案、安全、保密、信訪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績效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綜合改革;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退休人員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負責組織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有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綜合分析;提出建立有利於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救助機制和保障制度的建議;指導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利益導向工作;開展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措施,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實施;處理和處罰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擔本部門依法行政、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協調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與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的銜接配合;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民眾自治工作;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並指導建立有關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流動人口發展動態監測、信息綜合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便民維權工作。
(三)發展規劃與信息股
研究全縣人口發展戰略;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事業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評估細則並對有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重點檢查;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宣傳技術股
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社會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基層和直屬單位宣傳業務工作;承擔協調出生人口性別比治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生殖保健服務規劃與規範,提出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建議;依法公布技術服務重要信息;指導、監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層網路建設,審核提出計畫生育藥具需求計畫和藥具管理及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指導各鎮開展出生缺陷預防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節育手術併發症、病殘兒醫學鑑定等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工作。
(五)財務股
擬訂並組織實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網路建設規劃;編制部門預決算;指導、監督人口和計畫生育經費、獎勵扶助經費及社會撫養費的管理使用;負責縣級人口和計畫生育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和財務監督管理;負責避孕藥具經費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