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對具備條件的大型企業授權經營;整合國有資產,組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責任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有關規章制度;依法規範和發展各類產權交易市場,並進行監督管理;指定公物拍賣機構;依法對縣(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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