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4號)和中共濰坊市委、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濰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濰發〔2010〕3號),設立濰坊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職責。

(三)增加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的管理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政策和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起草相關地方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民族宗教工作政策;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及相關培訓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承辦少數民族扶貧事宜;參與組織協調對少數民族經濟的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和表彰活動。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

(十二)指導縣市區民族宗教工作;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和維護穩定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部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宣傳、信訪、檔案、保密、史志、後勤服務、安全監管和維護穩定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辦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承擔行政複議工作;參與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區的事宜。

民族科

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相關工作。負責對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和人口情況的統計分析與評價監測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承辦少數民族的扶貧、經濟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等相關工作;負責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處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事件;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相關工作;負責處理民族領域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區的事宜。

宗教科

承辦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負責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起草有關宗教政策和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團體財務審計監督;指導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地理位置

地址:勝利東街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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