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負責全區畜牧業的調研、信息和生產統計工作,掌握全區畜牧業發展動態,為區委、區政府提供建議和依據。
四、指導全區畜牧產業化戰略的實施,負責畜牧業商品生產基地、生產建設項目的申報、實施和監督。
五、制定並實施全區畜牧業科研、教育、培訓、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組織科研攻關和技術推廣;負責畜牧科技培訓工作;負責全區畜牧業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飼料行業管理,指導全區飼料工業的發展,負責全區飼草、飼料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工作。
七、制定全區畜禽良種繁育推廣、畜禽疫病防治、獸藥等生產規劃、計畫。
八、負責動物及其產品的防疫、檢疫和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等管理工作。
九、監督執行畜牧業、飼料工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監督實施。
十、指導全區畜牧行業的財務、統計等工作。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