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有效制止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輟學,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教育部關於加快推進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信息化工作及省教育廳關於加強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由市、縣(區)、鄉(鎮)、校四級共同管理。
市教育局負責制訂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巨觀管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建立濮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市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
縣(區)教育局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建立本地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向市教育局上報縣(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信息;對畢業證書進行核驗、加印。
鄉(鎮)負責管理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籍,建立健全學籍管理檔案,向上級學籍管理部門按時報送學籍信息。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學校是學籍管理的基本單位,負責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等各個環節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採取得力措施,確保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全部按時進入學校學習。
第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劃片招生,被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錄取的學生,在規定時間內,憑錄取通知書到錄取學校入學。新生入學兩周內,由鄉(鎮)到縣教育局辦理新生註冊手續;新生入學四周內,由縣(區)教育局到市教育局辦理新生註冊手續。全市統一編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號。
第四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在開學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辦理延期入學手續,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能有唯一的學籍號,義務教育階段不得為學生注雙重學籍。
第六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辦復讀班、招收復讀生,不允許學生留級;各學校要做好對後進生的轉化工作。
第七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班額以45人為宜,最多不得超過56人(包括復學和轉學學生)
第八條 縣(區)教育局每學年初兩周內和學年末兩周內各向市教育局報送一次學籍變更情況。
第九條 按《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學生確因戶籍變動或隨法定監護人住址變遷,應準予轉學。同城區、同鄉(鎮)內原則上不得轉學。每學年原則上辦理一次轉學手續,新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內為辦理轉學手續時間。
第十條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原就讀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繫單、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學生或監護人應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繫單”。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聯繫單”到轉入地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聯繫,經核准後,再到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十二條 轉學的學生到轉入校後,需編制新學號,原有學號註銷。新學號應按轉入學校該年級學號順延,不得變更年級。
第十三條 嚴禁學校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和沒有學籍的學生。無空缺學額的學校不得接收轉學生,市、縣教育部門也不得為其辦理轉學生審批備案手續。軍轉幹部子女的轉學問題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畢業年級學生和學生受處分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五條 凡轉學遇到困難,不能轉入他校者,一個月之內原學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十六條 跨縣(區)轉學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市城區轉學及跨省、市轉學由市教育局審核批准。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準予休學。
學生患有嚴重傳染疾病者,應令其休學。
第十八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提出申請,經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同意,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最多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需持休學證明和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報學籍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條 復學學生隨下一屆學生學習,學號應重新編定,原學號註銷。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同時達到以下要求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1、修完國家規定的課程,並達到規定要求;
2、綜合素質評價合格。
第二十二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對在德、智、體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四條 凡受校級以上獎勵的學生的獲獎情況均應記入該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紀律和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必要時可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階段階段不得開除學生。
1、對犯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對於極個別屢教不改,影響惡劣的學生按有關規定送少年勞教學校就讀。
2、對犯錯誤學生的警告處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批准;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報上級教育部門批准。送少教學校學習的由學校提出意見,縣級教育部門批准,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已改正者,應撤銷其處分。
第二十六條 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應將其處分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濮陽市內所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歸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基礎教育部門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從2008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