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權
根據我國憲法第129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檢察機關係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的主要職權包括:
(1)刑事案件偵查權。偵查權是國家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收集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主要適用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時,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參加公安機關復驗、複查,並可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2)批准和決定逮捕權。憲法第3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准和決定逮捕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和對直接受理案件的決定逮捕的權力。
(3)公訴權。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權力。除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我國,公訴權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組織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公訴權包括決定起訴、不起訴、變更起訴及提出抗訴等。
(4)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權。立案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通過立案監督,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偵查活動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訴的案件時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權力,一方面是懲罰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過監督,發現並糾正偵查中在搜查、扣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現場勘驗、檢查、鑑定等環節上的違法亂紀情況,以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權利。
(5)刑事審判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違反規定的訴訟程式以及對於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實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有要求其糾正的權力。對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決擁有抗訴權,以保證法院正確行使刑事處罰權(抗訴權同時也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
(6)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人民檢察院這一職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對執行刑事判決、裁定的刑罰,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財產刑,是否合法、正確、嚴肅實行監督的權力;另一方面是對看守所、監獄的監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7)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包括判決、裁決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權力。其主要內容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8)職務犯罪預防權。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查處職務犯罪同時,收集、分析、處理職務犯罪相關信息,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警示教育和預防措施諮詢活動,建立和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並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在重點行業、領域與有關單位共同建立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檢查、通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情況。
現任領導
檢察長:張志強
副檢察長:王尚國 曹提忠 楊曉麗 張殿北
反貪局長:王方垠
紀檢組長:趙西永
政治部主任:魯志凌
反瀆局長:馬傳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