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48年7月,濟寧第二次解放後,建立了地方政權——濟寧市人民政府。1949年9月29日召開了第一屆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此後,又於1950年9月和1951年12月分別召開第二、第三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歷時3屆4年,共召開12次會議。前兩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是人民政府的協定機關。第三屆各界人民代表大會經省政府批准,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各界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人民政府代行其職權。
1953年6月,濟寧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開始進行普選。區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市人大代表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和軍人代表會議依法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產生。1954年3月,召開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至1966年2月,市人民代表大會歷時6屆12年,共召開15次會議。這個時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發展並逐步走向健全。
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到嚴重破壞,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被迫停止了活動。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逐步得到恢復並日趨完善。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實行直接選舉,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濟寧市於1980年9月召開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濟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決定撤銷市革命委員會,設立市人民政府。
1983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撤銷濟寧地區,組建省轄濟寧市(地專級)。根據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新設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幾個問題的決定》,新建的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順延原濟寧市(縣級、現市中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屆次。經過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的積極工作,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於1983年底分別召開會議。依法選舉產生了出席濟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600名。1984年1月,濟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大會審議和決定了政府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等重大事項,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市十屆人大未滿5年,至1987年,共舉行4次會議;市十屆人大常委會召開了27次例會。1988年至1993年,市十一屆人大共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5次,常委會會議33次。1993年至1998年,市十二屆人大共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5次,常委會會議35次。1998年至2003年,市十三屆人大共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5次,常委會會議35次。2003年至2008年,市十四屆人大共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5次,常委會會議40次。2008年—2012年,市十五屆人大共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4次,常委會會議32次。2012年—2017年,市十六屆人大共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5次,常委會會議50次。2017年至今,市十七屆人大已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2次。
人大代表
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濟寧市的11個縣市區依法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職權
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濟寧市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濟寧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濟寧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並有權罷免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濟寧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濟寧市人民政府、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濟寧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撤銷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濟寧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