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管理全區性的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事業。指導和管理全區性民眾文化和圖書工作;參與規劃、實施全區文化設施建設,指導區級重點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鄉鎮(街道)文化建設;對全區旅遊企業實施行業管理,指導旅遊企業的科學管理,規範企業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指導實施景區、景點旅遊發展規劃。
(三)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四)指導文學藝術創作與生產;指導、管理全區社會文化事業和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全區圖書館、文化館(站)和基層文化建設;指導協調鎮(街道)文化站開展工作,組織開展文化幹部的培訓。
(五)負責管理轄區內娛樂、演出、美術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文化經營活動和開展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內書報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音像製品、網際網路的出版活動以及出版報刊、電子出版物批發、零售、出租活動。
(六)負責電影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新聞出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印刷業;負責著作權管理、檢查、監督工作,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
(七)負責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管理,依法組織實施審批項目的年檢、換證和統計工作;負責出版單位、印刷複製、書報刊發行機構的資格審查、申報和年檢工作。
(八)協調指導全區文化產業發展,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或參與擬訂全區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十)負責本區的對外文化交流工作,承辦或協辦全區性大型文化藝術活動。
(十一)負責轄區內旅遊管理工作;對旅遊經營者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旅遊企業做好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擬定發展對策、措施;協調組織對區旅遊資源的宣傳和開發利用工作。
(十二)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應急救援工作,開展日常安全監管工作,並及時上報和處置重大旅遊安全事故。
(十三)指導和管理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協調全區文物保護、利用及與文物相關的公益活動。
(十四)綜合協調全區“掃黃打非”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旅遊局)設4個職能科室和區文物局。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組織擬定全局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起草全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著作權、旅遊事業發展規劃和全局性的工作計畫、總結、重要檔案;負責文秘、調研、機要、信息、信訪、保密、檔案、會務、接待、督查、應急管理、議案提案辦理、後勤管理等政務性或事務性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管理與監督;負責對直屬單位財務監管和審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考核、勞動工資、社會保險、人才培養、職稱評審、計畫生育、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財務工作。
(二)文化藝術科
負責全區社會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的組織實施;指導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發展;指導全區文化藝術創作和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負責監督指導直屬民眾文化單位業務工作,協調全區民眾文化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性專業藝術比賽、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組織實施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網路建設;參與指導、協調全區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和農村文化大院、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建設;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及古籍保護工作;指導直屬藝術單位的業務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文化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監督管理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
(三)旅遊科
提出旅遊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建議;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監督協調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全區旅遊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的組織實施;做好轄區內旅行社、導遊員的管理工作;做好轄區內旅遊景區、旅遊飯店、工農業示範點及旅遊商品經營單位星級評定初評工作;做好旅遊行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四)廣電新聞出版管理科
提出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建議;負責相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監督協調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全區文化市場、文化產業、廣電事業、新聞出版發展規劃、政策的組織實施;負責廣播電視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的監督實施;負責電影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美術品市場、出版物市場、印刷業市場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負責全區網路遊戲服務和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全區音像、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負責各類文化經營項目出版單位、印刷複製、書報刊發行機構的資格審查、申報、年檢、換證和統計工作;負責其他文化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報批工和備案工作;組織本轄區內印刷企業法人、各類文化經營單位主要經營人員的政策、法律法規培訓,指導依法經營;研究文化市場和文化產業動態,做好文化市場和文化產業的布局規劃和市場培育工作;負責全區著作權的管理工作。
(五)區文物局(副處級)
負責全區文物的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負責文物有關行政審核審批工作;組織管理文物保護修繕工程;負責除文物經營以外的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協助查處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犯罪案件;協助修訂、擬訂地方性文物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活動;審查、監督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組織開展全區文物資源調查及各級文保單位“四有”工作;指導直屬文物、博物館單位業務工作及全區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