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 張建國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條 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
市人民政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制定交通事故防範對策,實行目標考核,對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先進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範對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
市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市政公用、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指導協調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督促全市道路安全責任的落實;
(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地區、多發地段的整治方案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制訂、實施提出意見;
(四)指導開展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五條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公安、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市政公用、監察等相關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具體工作內容是:
(一)協調指導道路交通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以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通報導路交通安全狀況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情況,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工作意見;
(三)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第六條 每年10月份的第三周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周。
第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制定本單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機動車輛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落實獎懲措施,保證機動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控制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發生。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建立、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負責指導。
第八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從業條件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規定。
道路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定期對車輛行駛記錄儀記載的行駛狀態進行檢查和分析,並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第九條 經營城市公共運輸和客運出租汽車的企業應當加強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監督管理,為營運的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建立技術檔案,按規定淘汰不適合從事客運服務的營運車輛。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組織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識和相關法律知識教育。
第十一條 單位接送人員的班車應當經安全技術檢測合格,其駕駛人員應當有3年以上駕齡,並在每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分均未達12分。
第十二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機動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機動車、駕駛人員的檔案信息,及時公布機動車違法信息,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機動車駕駛人員的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及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因下列因素危及交通安全,導致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交通設施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毀損後未及時更新、修復;
(二)道路出現坍塌、水毀或者嚴重的坑槽、隆起等損毀未及時修復;
(三)對事故多發地段、重點路段未採取有效的工程防護措施或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單位接送人員的班車及其駕駛人員不符合規定條件。
第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其所屬機動車駕駛人員發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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