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園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濟南市公園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濟南市公園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是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5年6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政府明文

濟南市公園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濟政辦字〔2005〕3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營業性演出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電影放映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中國小校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商場、超市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餐飲服務業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會展場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體育場(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濟南市公園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10項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規定內容

濟南市公園風景區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公園、風景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公眾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園、風景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總責,並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規定的落實。

公園、風景區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責任制,依法設立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條 公園、風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容量接待遊人,當遊人量超過設計容量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安全隱患。

第四條 公園、風景區舉辦大型活動,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要按規定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活動還應報市文物保護部門審查批准。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活動主辦單位承擔活動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並制定相應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承擔監管責任。

第五條 公園、風景區要完善各項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在黃金周、主要節假日及舉辦大型活動期間,因人員過多或遇有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時,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公園、風景區要加強對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種設備技術檔案。並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進行定期檢驗。未取得特種設備使用證及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不得投入運行。

公園、風景區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或本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持證上崗。

第七條 公園、風景區內的遊船、纜車、索道、碼頭等交通遊覽及遊樂設施須經有關部門進行質量和安全檢驗,並定期維護檢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各類交通遊覽設施及遊樂設施必須公示安全須知。

第八條 公園、風景區在遊覽危險地段應當完善安全防範措施、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九條 風景區內的道路應當符合規定標準,並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定禁行、限速、警示等標誌,保障道路暢通、交通安全。

施工部位應當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並提供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條 公園、風景區內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合理設定消防水源和設施器材,保證消防通道暢通,並依法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相應的消防演習。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持完好。

第十一條 公園、風景區要加強對轄區內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凡古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嚴禁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築物內。

(二)禁止利用古建築當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職工宿舍。禁止在古建築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

(三)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定“禁止煙火”的明顯標誌。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如要點燈、燒紙、焚香時,必須在配有消防設施、設備的指定地點,並派專人看管或採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四)凡與古建築毗連的其他房屋,應有防火分隔牆或開闢消防通道。古建築保護區的通道、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侵占。(五)古建築需要修繕時,應由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並報上級管理部門審批後,才能開工。在修繕過程中,應有防火人員值班巡邏檢查,遇有情況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公園、風景區應當制定相應的林區防火管理辦法。重點部位應當設定明顯的禁菸禁火標誌,並設專人管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園林局、安監局等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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