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索引

《濟南市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翟永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

細則

第一條 為了有計畫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根據《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計畫生育管理機構,並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各級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作為定期考核領導幹部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人口生育實行計畫管理,嚴禁計畫外生育。凡要求生育的夫妻,必須共同向女方所在單位申請,經民眾評議,單位審查同意,報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準孕通知書(市區的填寫育齡婦女生育計畫登記表),懷孕後憑通知書(登記表)領取生育證,方可生育。
生育證由市、縣(歷城區)計畫生育部門統一印發。生育證不得塗改、轉讓。
第五條 符合生育一胎或者二胎條件的夫妻,應在領取生育證時,向基層計畫生育管理機構提交生育後採取節育或者絕育的書面保證。
第六條 基層計畫生育管理機構對須取生育證的婦女要定期查訪,做好記錄,並及時向上一級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匯報。
第七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胎兒性別鑑定,違反規定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婦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以上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收養一個學齡前兒童:
(一)經縣以上醫院診斷,並經市不孕症審查小組覆核確診為不孕症的;
(二)經市病殘兒醫學鑑定小組確診,第一個孩子為遺傳性疾病,不宜再生育的;
(三)經批准收養的第一個孩子,被市病殘兒醫學鑑定小組確診為病殘兒的;
凡申請收養孩子的,必須經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報市、縣(歷城區)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準於收養孩子證明信,辦理公證手續,並持本人戶口和市、縣(歷城區)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批准的“申報戶口申請書”、“準予收養孩子證明信”和公證文書,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登記,然後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為被收養孩子申報戶口。
第九條 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孩子,其中一方孩子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中只有一個孩子,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的待遇。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第十條 夫妻按計畫生育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死亡,另一個孩子不滿十四周歲,不再要求生育的,可按規定額取《獨生子女證》,從領證當月起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十一條 對不按計畫生育的,一律徵收超生費。徵收標準:農業人口不低於本鄉鎮上年度人均收入的五倍;城鎮居民不低於三千元;個體工商戶不低於上年度收入的二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執行《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
超生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徵收,按省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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