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現居住地不是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生育能力的中國籍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實行綜合治理,並納入目標責任制管理,作為考核政績的內容之一。
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
公安、工商、勞動、衛生、建管、房管、交通等部門要配合計畫生育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流動人口集中的地區成立有關部門參加的管理組織,負責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招用流動人口的單位,應當在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或者計畫生育管理組織的監督檢查下,負責對招用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職責按國家和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一個月以上的,必須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簽訂計畫生育契約,須取婚育證明。
(二)已婚育齡婦女外出期間應當每季度到常住戶口所在地進行孕情檢查,也可以寄回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計畫生育部門的孕情檢查證明。
(三)懷孕生育必須持有常住戶口所在地審批的《生育證》。生育後,要及時向現居住地和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告,並按規定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計畫外懷孕者必須中止妊娠。
(四)申請暫住證、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之前,應當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經查驗合格者,領取婚育查驗證明。
(五)在本市居住的已婚育齡婦女,按月向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繳納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費。所繳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費標準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的證明,到其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畫生育管理部門報銷。
對不落實節育措施而造成計畫外懷孕的,其節育手術的一切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七條 流動人口中有生育能力的育齡婦女外出前不報告、不簽訂計畫生育契約又有可能發生計畫外生育者,其親屬應協助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其所在單位將其找回,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所在單位派人查找,查找費用由其本人承擔。
第八條 對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無婚育查驗證明或查驗證明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暫住證。
工商、建管、交通等有關部門在審批營業執照、務工許可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暫住證和婚育查驗證明,對手續不完備的、不予辦理。
第九條 用工單位在招用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時,應檢查其婚育查驗證明,並把遵守計畫生育規定作為招聘、錄用的重要條件。
第十條 國有、集體、私營和個體經營的招待所、旅館和私房出租者,負有監督流動人口中育齡婦女在暫住期間計畫生育的責任;發現客戶計畫外懷孕,應當及時向當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部門或計畫生育管理組織報告。
第十一條 部門和單位評選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應當把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情況作為主要條件之一。對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計畫生育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流動人口中實行晚婚、晚育,報名終生只生一個孩子的,由流動人口常住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計畫生育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本辦法,造成計畫外生育的,按《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一)、(二)、(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農業人口和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業戶違反本辦法,造成計畫外生育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不低於3000元徵收計畫外生育費。多胎生育者,從重處罰。
對非婚生育者, 比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 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計畫外生育在現居住地未被發現,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關部門發現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流動人口在一地因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已受到處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受到處理。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放鬆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導致計畫外生育的單位,按每出現一位計畫外生育者罰款3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給予處罰。
對流動人口隱瞞婚育情況、偽造或騙取計畫生育證明的,對給流動人口違反計畫生育管理規定提供方便,出具、出賣假計畫生育證明的,由縣以上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流動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繳納的計畫生育管理服務費和計畫外生育費應當加強管理,保證全部用於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對擅自挪作他用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經費不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生效的處罰決定不執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濟南市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暫住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試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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