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汽車維修企業承接汽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業務,應當建立汽車維修檔案。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汽車維修企業汽車維修質量的管理工作,強化汽車維修質量意識,規範質量管理,提高汽車維修質量水平,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依據行業管理職能履行市區範圍內的汽車維修質量監管職責,並指導監督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的工作。
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汽車維修質量監管工作。
第三條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2005年7號令)、《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交通部2004年10號令)、《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國標GB/T16739.1.2-2004)、《汽車維修、檢測、診斷技術規範》(國標GB/T18344-2001)對汽車維修質量實施監管。

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質量管理職責

第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與技術規範診斷維修車輛。尚無標準、規範的,應參照製造廠家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診斷維修車輛。
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使用正規的配件維修車輛,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建立配件採購登記制度,記錄配件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能提供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第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將換下的配件、總成交託修方自行處理,托修方簽字認可自願放棄處理權的,由承修方處理。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托修方選擇。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在進行汽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作業時,嚴格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第十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加強對汽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實行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未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汽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應當查處汽車維修企業偽造、倒賣、轉借、簽發虛假以及不簽發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行為。
第十二條汽車維修企業承接汽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業務,應當建立汽車維修檔案。汽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契約、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汽車維修企業對承修汽車的維修檔案,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嚴格落實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公示本企業的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並認真履行質量保證期有關承諾。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1、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2、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3、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汽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汽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汽車維修企業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汽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汽車維修企業應當負責聯繫其他汽車維修企業,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須建立質量信譽檔案,並及時將相關內容和資料記入質量信譽檔案。質量信譽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名稱、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工商執照、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從業人員情況等;
2、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包括每次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死傷人數、經濟損失及處理情況;
3、服務質量事件記錄,包括每次事件的時間、原因、社會影響、通報部門或機構;
4、違章經營情況,包括每次違章經營的時間、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行政處罰和通報情況;
5、投訴情況,包括每次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受理部門、投訴方式、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處理等情況;
6、企業管理情況,包括質量信譽檔案建立情況、連鎖經營情況、服務人員統一標誌及持證上崗情況,以及獲得市廳級以上集體榮譽稱號的情況;
7、企業設施、設備配備情況。

第三章 行業管理部門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實施汽車維修質量監管,並引導汽車維修企業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汽車維修質量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 實施汽車維修質量監管應結合企業上報的質量管理情況,糾紛調解、受理投訴和社會舉報等情況,建立汽車維修企業質量監管檔案,檔案內容併入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履行汽車維修質量監管職責時,應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並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處罰違規行為要嚴格執行處罰程式規定,對行政處罰文書資料要規範建檔。
第二十條 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履行汽車維修質量監管職責要嚴格遵守有關廉政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