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市場管理,加快汽車維修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及退出機制,引導和促進汽車維修企業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根據交通部《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6]719號)、山東省交通廳道路運輸局《關於印發〈山東省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和《濟南市汽車維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轄區內已獲得經營許可的整車一、二類汽車維修企業(以下簡稱汽車維修企業),均應參加質量信譽考核。
本辦法所稱的質量信譽考核,是指在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在考核周期內對汽車維修企業的設施與設備條件、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維修質量、服務質量、環境保護、遵章守紀和企業管理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便捷的維修服務。
第五條 市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全市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的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第二章 質量信譽等級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包括:
(一)設施與設備條件指標:滿足《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情況;
(二)從業人員素質指標:維修技術人員獲取從業資格證件情況;
(三)安全生產指標:安全生產制度實施情況及安全生產狀況;
(四)維修質量指標: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和實施情況;
(五)服務質量指標:服務公示情況、有責投訴次數、服務質量事件和用戶滿意度等情況;
(六)遵章守紀指標:守法經營和違章情況;
(七)環境保護指標:環保設施設備技術狀況和運用情況,廢氣、廢水、廢油以及空調製冷劑等維修廢物回收處理情況;
(八)企業管理指標:質量信譽檔案建立情況、企業形象、獲獎情況、連鎖經營情況。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計分制,考核總分為1000分,加分為100分。
在考核總分中設施與設備條件考核占100分,從業人員素質考核占100分,安全生產考核占80分,維修質量考核占200分,服務質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紀考核占200分,環境保護考核占80分,企業管理考核占40分。
企業管理指標中企業形象、獲獎情況、連鎖經營情況為加分項目。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按照下列條件進行考核:
(一)AAA級企業:
1、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2、考核期內未出現超越許可事項或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3、考核期內未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汽車、承修已報廢的汽車、擅自改裝汽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汽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4、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於850分,且企業設施與設備條件、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等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80%以上。
(二)AA級企業:
1、 未達到AAA級企業的考核條件;
2、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3、考核期內未出現超越許可事項或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4、考核期內未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汽車、承修已報廢的汽車、擅自改裝汽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汽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5、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於700分,且企業設施與設備條件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80%以上,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等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65%以上。
(三)A級企業:
1、未達到AA級企業的考核條件;
2、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3、考核期內未出現超越許可事項或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4、考核期內未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汽車、承修已報廢的汽車、擅自改裝汽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汽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5、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於600分,且企業設施與設備條件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70%以上,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等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60%以上。
(四)B級:
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
1、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
2、出現超越許可事項或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汽車維修經營的違法違章行為;
3、出現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汽車、承修已報廢的汽車、擅自改裝汽車或利用配件拼裝汽車的違法違章行為;
4、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低於600分或者企業設施與設備條件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70%以下、從業人員素質、安全生產等考核分數在該項總分的60%以下的。
重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於企業原因,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受到汽車維修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於企業原因,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受到市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汽車維修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三章 質量信譽考核
第十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當建立質量信譽檔案,並及時將相關內容和材料記入質量信譽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名稱、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工商執照、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從業人員情況等;
(二)安全生產事故記錄,包括每次事故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死傷人數、經濟損失及處理情況;
(三)服務質量事件記錄,包括每次事件的時間、原因、社會影響、通報部門或機構;
(四)違章經營情況,包括每次違章經營的時間、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行政處罰和通報情況;
(五)投訴情況,包括每次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受理部門、投訴方式、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處理等情況;
(六)企業管理情況,包括質量信譽檔案建立情況、連鎖經營情況、服務人員統一標誌及持證上崗情況,以及獲得市廳級以上集體榮譽稱號的情況;
(七)企業設施、設備配備情況。
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9月進行。
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企業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據本企業的質量信譽檔案對上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總結,向作出許可決定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申請考核,並提交質量信譽考核表。
第十三條 對汽車維修企業進行質量信譽考核,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汽車維修企業所在地的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管理檔案,對汽車維修企業報送的質量信譽材料進行核實。發現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汽車維修企業進行說明或者組織調查。核實結束後,應當根據各項考核指標的初步結果進行打分,對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進行初評;
(二)市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應當將縣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報送的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材料進行覆核,結合本機構的企業質量信譽檔案,對企業質量信譽情況進行核實,並按一定比例或選擇部分企業進行抽查;
(三)市縣兩級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對各汽車維修企業的各項考核指標數據、所得分數和初步考核結果,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本機構網站或本級交通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所在區域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書面申訴或舉報;
(五)公示結束後,汽車維修管理機構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並將評為AAA級企業的名單上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四章 質量信譽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等級標註在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副本)的備註欄內。
第十五條 對新辦汽車維修企業,在經營滿一個日曆年度後,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質量信譽考核,首次考核周期為經營許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並在質量信譽等級後註明“新辦企業”,自第二個考核年度開始直接標註質量信譽等級。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應當在辦理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時,一併辦理質量信譽管理相關手續,原質量信譽等級不變。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
(一)不按要求參加年度質量信譽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質量信譽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補正的;
(二)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質量信譽檔案,或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不配合,導致質量信譽考核工作無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