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市區綠地廣場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綠地廣場(含濟南市植物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 第七條綠地廣場的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管理,確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長。 第十條綠地廣場內的服務設施由綠地廣場管理單位按照城市規劃統一建設,並負責維護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區綠地廣場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美化城市環境,根據《濟南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內綠地廣場(含濟南市植物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綠地廣場是指以植物造景為主,開放式公共綠地場所。

第四條

濟南市園林管理局主管本市綠地廣場的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園林管理部門搞好綠地廣場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

第五條

綠地廣場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體現泉城特色,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綠地廣場用地應當以植物占地為主,非植物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廣場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鼓勵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建設開放式公共綠地。單位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內的經營權歸己。

第七條

綠地廣場的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城市綠地養護標準進行養護管理,確保花木草坪的正常生長。
逢重大節日、紀念日或有其他重要活動期間,綠地廣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市園林管理部門的要求布置臨時性花壇。

第八條

遊人要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綠地廣場內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保護樹木植被和廣場設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廣場。

第十條

綠地廣場內的服務設施由綠地廣場管理單位按照城市規劃統一建設,並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綠地廣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綠地和在綠地廣場內修建與園林綠化管理無關的建(構)築物;
(二)砍伐樹木、攀折花木、採摘花果和種籽,踩踏觀賞性草坪和進入圈圍的觀賞花木區;
(三)在廣場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塗寫、刻劃,損毀廣場設施和樹木;
(四)挖坑取土、傾倒垃圾,亂扔污物,隨地吐痰和便溺,焚燒樹葉和垃圾;
(五)酗酒、賭博、打架鬥毆,進行色情和傳播封建迷信活動;
(六)未經公安部門批准,在綠地廣場內舉行各種遊藝和集會活動;
(七)設定商業性廣告牌和進行人流集中的商業性宣傳活動;
(八)其他損壞綠地廣場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占用綠地廣場,以及在綠地廣場內修建與園林無關的建(構)築物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構)築物,退還綠地,恢復原狀,並按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給予警告,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補償費五倍的罰款;毀壞古樹名木的,按照《濟南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由公安、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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