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三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古樹名木養護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技術規範》,確保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砍伐古樹名木的,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五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

1992年10月22日濟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19921121 實施日期:19921121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古樹名木的調查、登記、鑑定和建檔工作,設立古樹名木標誌,劃定保護範圍,落實養護責任單位。

第五條

本市古樹名木,按以下分工負責養護:
(一)生長在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壇廟寺院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養護。
(二)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鐵路、公路和水利等部門負責養護。
(三)生長在風景區、城鎮道路、街巷內的古樹名木,由市、縣(市)、區園林綠化隊伍負責養護。
(四)生長在林區的古樹名木,由林區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五)生長在城鎮居民院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的,由街道辦事處指定專人負責養護;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由個人負責養護。
(六)生長在村莊和村民院內的古樹名木,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專人負責養護;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由個人負責養護。

第六條

集體或個人所有古樹名木的抵押或轉讓,應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第七條

古樹名木養護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技術規範》,確保古樹名木的正常生長。

第八條

禁止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攀緣折枝或借用樹幹搭棚作架等有損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禁止在樹冠下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有害樹木的污水、污物;禁止在樹冠外緣五米以內新建任何建築物。

第九條

對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廢水、廢氣、廢渣,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環境保護規定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條

建設項目在規劃、設計、施工中,必須嚴格保護古樹名木,遇有可能使古樹名木安全受到影響的情況,必須事先向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共同研究避讓保護措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對損傷和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有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三條

對養護和管理古樹名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處以罰款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按技術規範進行養護,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對養護單位或個人處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對古樹名木損害較輕的,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損害枝幹或根系較重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擅自砍伐古樹名木的,對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五萬元至十萬元的罰款。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未造成死亡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以上罰款,五千元以下的,縣(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備案;五千元至二萬元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二萬元至五萬元的,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五萬元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模範執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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