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對集貿市場和攤點群實行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一條 凡進入集貿市場和攤點群的經營者,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市場管理費。 第十條

《濟南市對集貿市場和攤點群實行統一收費的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翟永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集貿市場和攤點群的管理,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內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集貿市場以及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攤點群的收費管理,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集貿市場和攤點群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會同稅務、物價、公安、衛生檢疫、標準計量、城建等部門組成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集貿市場實施統一管理。攤點群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依照《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 凡進入集貿市場和攤點群的經營者,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市場管理費。市場管理費主要用於集貿市場建設、場地衛生保潔、維持市場秩序、開展宣傳活動和開支管理人員工資福利等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街道辦事處管理的攤點群,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市場管理費,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街道辦事處按4:6比例分成。檢疫部門在肉類等農副產品檢疫時收取手續費,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今後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集貿市場和攤點群增設收費項目的,有關部門一律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為收費。有關部門委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費後,不免除原有的管理責任。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有關部門收費,應當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統一使用濟南市財政局印製的收據。收取的費額必須做到日清月結,款據相符,每季與有關部門結算一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在代收費額總數以內提取5%的手續費。
第七條 物價部門應當加強對集貿市場和攤點群收費的監督管理,禁止向經營者亂攤派、亂收費、亂集資。對違反本規定,進入集貿市場和攤點群收費的單位和個人,物價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收費,經營者有權拒交,並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揭發。
第九條 市轄各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價局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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