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封山育林的管理規定

"第五條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7月12日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鮑志強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條 為培育林業資源,擴大植被面積,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封山育林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封山育林是指對荒山荒地、跡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退耕還林地、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等林地進行封育和封護。
第四條 封山育林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封山與育林相結合、管理和保護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封山育林的管理工作。 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封山育林工作。 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畜牧和農業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封山育林工作。
第六條 畜牧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扶持封山育林區民眾做好牛羊等家畜良種的引進、改良和舍飼推廣工作,促進畜牧業和林業共同發展。
第七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級編制封山育林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封山育林規劃的內容主要包括封育範圍、封育條件、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預測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封山育林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封山育林規劃,編制年度封山育林計畫,劃定封山育林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對封山育林區的封育範圍、年限以及措施應當予以公告,並在封山育林區周界明顯處設立標牌,標明封育區名稱、範圍、面積、年限、方式、措施、責任人等內容,督促封山育林區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 封育區封育期滿,經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達到國家規定封育成效標準的,報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告解除。
第十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可以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形式獲得封育區林地的使用權,但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必須按照期限和要求完成造林任務。
第十一條 有封山育林區的鄉(鎮)、村應當成立護林組織,聘用護林員,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免費對其進行專業培訓;培訓合格的,核發護林員證,並建立護林員檔案。
第十二條 在封山育林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砍柴、割草、放牧牲畜;(二)毀壞樹穴、採挖樹木和其他植物;(三)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取土、採種、采脂和私自建埋墳墓;(四)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封山育林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五)其他破壞封山育林的活動。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封山育林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並按改變林地用途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下列處罰:(一)在封山育林區砍柴、割草和放牧牲畜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林木株數三倍的樹木,並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補種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二)在封山育林區毀壞樹穴的,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並按每個樹穴處以十元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三)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封山育林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的,責令其恢復原狀,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四)在封山育林區採挖樹木、其他植物及毀林開墾、採石、采砂、取土、採種、采脂和私自建埋墳墓以及從事其他破壞封山育林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拒絕、妨礙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濟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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