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行為,維護用人(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有序流動和有效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山東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或者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按照市政府下放高新區管委會行政行政權力的規定,高新區範圍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由高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
第三條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活動。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機構名稱、業務範圍、健全可行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三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應當向市或者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力資源服務申請表;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場所、設施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和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材料;
(五)開展人力資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需要提供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業務範圍為:
(一)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
(二)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和發布;
(三)績效薪酬管理諮詢、創業指導、職業生涯規劃;
(四)人力資源素質測評;
(五)人力資源培訓;
(六)高級人才尋訪;
(七)舉辦人力資源交流會;
(八)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外包;
(九)人力資源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十)受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委託,代辦社會保險事務;
(十一)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第六條在省、市工商局登記註冊申請開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在縣(市)區工商、市場監管局登記註冊申請開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向登記註冊地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各縣(市)區許可機關要將審批情況定期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市和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者書面說明理由。
已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批且已移交我市管理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繼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換證、業務變更等相關業務。已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許可且在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移交給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第七條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不得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或相關業務活動。
第八條市和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人力資源市場進行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信息檔案;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措施。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
第九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機關名稱、監督電話、使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局規定的統一標識,並懸掛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要建立服務台帳,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工作人員上崗時,應佩帶工作證,自覺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負責人等或者終止事項的,應向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或者註銷手續。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負責人的,除提交變更申請表、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正副本、股東會議決議書、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外,還需分別提供預核名通知書或變更名稱後的營業執照、新的場所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新法人身份證等資料。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向監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報告,並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業務開展、經營業績、設立分支機構等情況。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人力資源交流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制定活動方案,依法向會址所在地公安、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核實招聘單位的資質證明和招聘資料,並向社會公布交流會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交流會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舉辦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交流會舉辦情況。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行信用等級管理制度,根據場所、辦公設施、人員配置、資金狀況和服務質量的不同,定期對服務機構信用等級進行評定。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求職和招聘信息;
(二)發布包含歧視性內容的招聘信息;
(三)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或者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四)介紹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五)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職業;
(六)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求職者收取押金;
(七)未經求職者、用人單位同意公開其信息,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職者、用人單位信息;
(八)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十)以脅迫、欺詐等方式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十一)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
(十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求職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未經求職者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利用其個人信息。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向求職者收取報名費、登記費和培訓費等費用,不得以提供擔保等名義向求職者收取財物。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7日。
原《濟南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濟人社發〔2014〕3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人力資源服務申請表
2.濟南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登記表
3.濟南市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變更(延期)申請表
4.人力資源服務許可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