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研究分析並依法提供市場主體登記基礎信息服務,制定和實施提高質量整體水平、標準化和計量事業發展規劃。
(三)按規定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負責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的責任。
(五)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含網路商品等虛擬交易)行為和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組織建設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監管體系;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牽頭打擊傳銷違法行為;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食堂等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七)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衛生許可和監督管理,承擔有關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初審、備案工作。
(八)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規範;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全縣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督查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
(九)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及藥用包裝材料、醫療機構製劑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監督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及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醫療機構製劑等許可管理;對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進行資料初審。
(十)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配合綜合經濟部門貫徹實施醫藥、中藥材產業政策。
(十一)監督管理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以及易製毒化學藥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信息。
(十二)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醫療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監測保健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
(十三)指導鎮有關食品藥品方面的監督管理和應急工作。
(十四)貫徹實施執業藥師資格認定製度,協助承擔藥學繼續教育相關工作。
(十五)開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貫徹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推進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質量體系與產品質量的認證行為。
(十七)承擔產品、商品質量監督責任;管理產品、商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依法對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仲裁檢驗、鑑定工作。
(十八)按規定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爭議。
(十九)承擔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責任,查處契約違法行為;依法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登記,依法監管拍賣行為。
(二十)負責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器具校準機構、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他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事業和社會中介機構。
(二十一)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發布地方標準和縣級技術規範;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的標準化工作;指導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監督標準的實施工作,監督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二十二)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承擔產品質量事故、特種設備事故查處和相關應急救援責任。
(二十三)依法承擔商標、特殊標誌和著作權保護相關工作,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依法查處市場質量安全違法行為,實施有關打假和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
(二十四)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督辦、接待、財務、固定資產管理、政務公開、裝備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擔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承擔食品生產和加工、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食品抽查及後處理;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按規定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依法對畜產品批發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流通市場畜產品抽樣檢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畜產品批發市場外未經檢驗檢疫肉類食品和非法屠宰場的查處和清理整頓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起草有關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承擔食用農產品(含食用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查處食品安全事故;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承擔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和後處理;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實施有關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管理規範,監督國家有關標準的執行;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的監測工作,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預測並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負責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工作;組織查處保健食品、化妝品方面的違法行為。
(三)經濟檢查執法辦公室
承擔有關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查處市場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和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承擔規範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網路交易及有關服務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活動工作;承擔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承擔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查處行業市場上的違法行為;負責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有關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商標使用;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侵權行為;依法保護馳名商標、安徽省著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特殊商標和官方標誌;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辦公室
組織實施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全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相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工作;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報告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股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藥用輔料標準、直接接觸藥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新產品目錄、藥用要求和標準,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監管工作;監管中藥材集貿市場的藥品質量;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和基本藥物目錄管理制度,負責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的日常監管,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及合理用藥工作;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等質量管理規範;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特種器械;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廣告監測;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不良事件的應急處理;組織查處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
(六)行政許可股(政策法規股)
貫徹執行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註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單位、個人等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和企業註冊信息的統計分析等工作;承擔對各類工商登記註冊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餐飲服務,組織機構代碼證、計量器具、特種設備、化妝品、廣告、藥品經營等有關登記註冊和行政許可工作;管理企業網上登記及其他非傳統方式登記;承擔企業名稱登記審核管理;承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案件;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民營企業協會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以縣局名義登記所引發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七)標準計量監督管理股(質量認證監督管理股)
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負責技術標準發展戰略的組織實施;組織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引導和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負責企業標準備案的有關工作;指導企業對國(境)外技術性貿易措施;負責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和計量仲裁檢定;承擔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政策措施和政府質量獎勵制度,推進名牌發展戰略;承辦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和參與有關產品的質量事故的調查;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和風險監控工作;監督管理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對質量認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引進和新技術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
(八)消費者委員會辦公室(對外冠“濉溪縣”,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
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和諮詢服務;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承擔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及網路體系建設工作(包括受理旅遊服務質量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承擔流通領域商品(不含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九)應急辦公室(信息中心)
承擔全縣(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下同)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全縣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工作;擬定全縣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推動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承擔重大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所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建立重大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