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人

激情犯罪人亦稱“熱情犯罪人”、“情感犯罪人”。在突如其來的強烈激情作用下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首先提出。其體格特徵和某些心理狀態與天生犯罪人完全相反,如為友情或政治動機等實施犯罪。義大利犯罪學家菲利亦將此類犯罪人作為五種犯罪人類型之一。

西方犯罪學家阿沙芬堡、格魯萊、帕森斯等的犯罪分類研究均從不同角度分析此類犯罪人及其行為特徵,認為此類犯罪人一般無犯罪預謀,只是受外界強烈的刺激而引發激情情緒,或因心理、行為失控而突然爆發犯罪行為,即外界刺激是此類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必要條件。此類犯罪人的理智功能較差,情緒不穩定,易受暗示、易激惹,敏感多疑,自制力差,思維偏執等。實施犯罪時,出於盲目衝動,往往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事後大多感到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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