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節
規範職程的總框架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二、職程制度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內,以臨時委任、確定委任、定期委任、編制外契約、散位契約或個人勞動契約制度任用的人員。
三、本法律及相關補充法規規定的制度,經作出必需的配合後且與相關專有制度絕無牴觸的情況下,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的人員。
四、職程制度不適用於屬下列任一情況的人員:
(一)按專有人員通則獲任用;
(二)所擔任的職務因性質或特殊性而須由專有法規規範;
(三)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
(四)由公共企業、公共團體,又或全部或部分資本屬公共資本的公司任用;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按其駐在地的法例擔任職務。
五、聘用上款(三)項所指人員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該批准許可權屬不可授予他人的許可權。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法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一般職程”是指與各公共部門的共同工作範疇相對應的職程,又或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專有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如屬後述情況,職程的進程及所需具備的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與屬同一級別的共同工作範疇職程的進程及所需具備的要件相同;
(二)“特別職程”是指與一個或多個公共部門的特定職務相對應的職程,而基於相關職務內容的特徵,該等職程有本身的入職規定、進程及所需具備的資格要件或專業要件;
(三)“垂直職程”是指職務內容相同的各個職級的序列,該等職級是按工作複雜程度及人員責任的遞增順序排列;
(四)“橫向職程”是指一系列不同的薪酬級別,而提升薪酬級別的準則是人員執行構成相關職務內容的工作的經驗增加,但工作的複雜程度無明顯改變;
(五)“人員組別”是指按人員的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而界定的人員類別;
(六)“職務範疇”是指一系列因具有一個或多個共通點而可歸併成某種工作類別的職務;
(七)“職務內容”是指某一職程內的人員普遍執行的一系列工作;
(八)“級別”是指按職務的複雜程度,以及對人員的學歷、專業及其他要求而定出的職務等級編排;
(九)“職等”是指構成某一垂直職程的各個職級,而各個職級是按其工作的複雜程度順序排列;
(十)“職階”是指在某一職等或某一橫向職程內的薪酬級別;
(十一)“晉級”是指在某一垂直職程內的職等晉升;
(十二)“晉階”是指在某一橫向職程內或在某一垂直職程的某一職等內的職階晉升。
第三條
職務內容
一、行政暨公職局具職權訂定一般職程及存在於多個公共部門的特別職程的職務內容。
二、行政暨公職局亦具職權就訂定公共部門所建議的特別職程的職務內容發表意見。
三、人員被要求執行的工作明顯屬其他職務範疇的典型工作,而有關人員又不具備執行該等工作所需資格時,方可以該等工作未載列於本身的職務內容描述為由拒絕執行。
第四條
薪俸表
一、各職等及職階的薪俸以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一的薪俸表所載薪俸點表示。
二、薪俸點的對應薪俸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Q = V x I
100
公式中,Q代表薪俸點的對應薪俸金額,V代表薪俸點100點的對應金額及I代表薪俸點。
三、薪俸的調整是根據第一款所指薪俸表內的薪俸點100點的對應金額的改變,按比例作出。
第二節
入職條件
第五條
學歷
一、學歷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
二、學歷上的欠缺可按法律的明文規定以專業資格彌補。
第六條
專業資格
一、專業資格應與擔任的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檔案取得。
二、培訓課程可由公立教育機構、公共部門或專門獲賦予所需資格的私人實體舉辦。
三、完成培訓課程須以培訓實體發出的檔案證明。
四、公共部門舉辦的培訓課程的教學內容及運作規章由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五、入職所需的培訓課程的修業期間須在開考通告內訂定。
第七條
實習
一、入職實習可由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
二、實習具試用性質,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習期不得超逾一年,但另有規定除外;
(二)須按為入職開考而訂定的規則錄取實習人員;可定額錄取投考人參加實習,且所定名額可超過擬填補空缺的數目;
(三)實習期滿,須對投考人進行評核,如實習分階段進行,尚須在每一階段結束時對投考人進行評核,以評定投考人是否合格;
(四)實習結束後,實習人員按成績高低排列於實習成績名單內,該名單須由行政長官批示認可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五)可根據為入職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而訂定的規則,針對實習成績名單提出抗訴;
(六)須按實習成績名單所列名次任用合格投考人;
(七)為任用經填補開考通告所公布的空缺後尚餘的合格投考人,自實習成績名單公布日起計,實習成績有效期為兩年。
三、實習人員應按下列其中一種制度進行實習,但另有規定除外:
(一)如不屬公務員,應按散位契約制度進行實習,而報酬為擬進入的職程的第一職等第一職階的薪俸點減二十點;
(二)如屬公務員,應按定期委任制度進行實習,如實習人員的原薪俸高於上項所指報酬,則維持收取原薪俸,而有關負擔由負責實習事宜的公共部門承擔。
四、實習期、評核方案及制度、最後評核,以及實習的其他運作條件及規則由部門最高領導訂定,並須於投考人報考時告知投考人或在第一款所指行政長官批示內訂定。
第八條
工作經驗
一、工作經驗應與工作人員在獲任用的職程中擔任的職務相稱。
二、工作經驗可產生下列作用:
(一)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彌補欠缺入職所需的專業資格或實習;
(二)在入職時,允許具有工作經驗者獲任用於較垂直職程第一職等第一職階或橫向職程第一職階為高的職等或職階。
三、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檔案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四、可採取驗證上款所指檔案或聲明真偽所需的措施。
五、為適用第二款的規定而要求具有的工作經驗須在開考通告內訂定。
第九條
語言掌握
基於職務性質所需,可在入職開考通告內規定投考人尚須認識正式語文以外的其他語言。
第三節
甄選程式及職程的進程
第十條
開考
一、開考是招聘及甄選契約人員及編制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式,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二、在急需進行招聘及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免除開考招聘契約人員。
三、開考應遵守投考自由原則、投考人條件平等原則及投考人機會均等原則,並須確保:
(一)公布招聘事宜,並指明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
(二)典試委員會的組成符合中立原則;
(三)及時公布所採用的甄選方法、開考大綱及最後評核制度;
(四)採用客觀的考評方法及標準;
(五)聲明異議及抗訴權利。
四、按開考對象為任何利害關係人或僅限於公務人員而定,入職開考可分為對外開考及內部開考。
五、本條所指的開考制度由補充法規訂定。
第十一條
中央管理
一、入職或晉級的招聘及甄選程式的中央管理,以及中央管理事務的主管實體由補充法規訂定。
二、對招聘及甄選程式實行中央管理的職程,由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第十二條
入職
一、符合任用的一般要件及特別要件的投考人,在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的開考及通過倘需完成的實習後入職。
二、在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契約人員的入職可僅採用以審查檔案方式的開考進行。
三、一般情況下,應從垂直職程第一職等第一職階入職,又或從橫向職程第一職階入職。
四、招聘空缺的職等或職階可高於上款所指者,但在此情況下,投考人須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五、上款所指工作經驗,應相等於法律規定人員晉升至擬填補的空缺的職等或職階所需的服務時間。
六、在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可排除上款的適用,而該批准許可權屬不可授予他人的許可權。
第十三條
晉階
一、在垂直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二)如屬在其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在橫向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如屬晉升至第二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如屬晉升至第三職階或第四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三)如屬晉升至第五職階或第六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四)如屬晉升至第七職階、第八職階、第九職階或第十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三、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第一款(一)項,以及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四、符合以上數款所指要件即自動晉階,晉階自符合該等要件之日起產生效力,而晉階事宜應由公共部門依職權處理。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不影響適用專為特別職程而訂定的晉階規定。
第十四條
晉級
一、除另有規定外,在每一職程內由某一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須取決於通過以審查檔案方式進行的開考及在相關職程內的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現評核:
(一)如屬晉升至職程內的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如屬晉升至職程內的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如屬以整體配備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又或職程內出現職位空缺時,只要有人員符合晉級要件,則必須於九十日內進行晉級開考,但不影響晉級程式的中央管理。
三、第一款所指甄選方法可由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更改。
四、以上數款的規定不影響適用專為特別職程而訂定的晉級規定。
第十五條
晉級培訓
為晉級效力,可要求修讀及或通過由補充法規訂定的培訓課程,且不影響上條第一款規定的適用。
第十六條
轉職
轉職制度由補充法規訂定。
第二章
第十七條
制度
一般職程的列舉及結構為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示者。
第十八條
具多個不同職務範疇的職程
一、分別屬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列不同級別的高級技術員職程、技術員職程、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技術工人職程及勤雜人員職程有多個不同的職務範疇。
二、經部門建議,技術工人職程及勤雜人員職程的職務範疇可由行政暨公職局訂定或修改。
三、開考通告應說明職務範疇及相關職務內容。
第三章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十九條
工作範疇
一、特別職程所採用的職稱由法律訂定,而設有特別職程的工作範疇如下:
(一)郵務;
(二)教育;
(三)統計;
(四)印刷;
(五)傳譯及翻譯;
(六)監察;
(七)司法;
(八)氣象;
(九)工務;
(十)文牘;
(十一)登記及公證;
(十二)衛生;
(十三)保全;
(十四)港務;
(十五)電信;
(十六)地形測量;
(十七)運輸;
(十八)旅遊。
二、教育範疇、司法範疇、文牘範疇、登記及公證範疇、衛生範疇及保全範疇的特別職程由專有法規規範。
第二十條
特別職程的設立
一、設立特別職程應以下列者為依據:
(一)職務分析;
(二)職務內容及職務範疇的特性;
(三)不能採用一般職程。
二、本條所指職程制度不得由公共部門的組織法規訂定。
第二節 郵務
第二十一條
列舉
郵務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郵務輔導技術員;
(二)郵差。
第二十二條
郵務輔導技術員
一、郵務輔導技術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三。
二、屬下列任一情況者,方可進入郵務輔導技術員職程:
(一)屬一般職程第三級別的特級郵務文員、在該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第二十三條
郵差
一、郵差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四。
二、具備國小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郵差職程。
第三節 統計
第二十四條
統計技術員
一、統計技術員職程屬統計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統計技術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五。
三、屬下列任一情況者,方可進入統計技術員職程:
(一)具備統計高等課程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二)具備其他合適的高等課程學歷、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第四節 印刷
第二十五條
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
一、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職程屬印刷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六。
三、屬下列任一情況者,方可進入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職程:
(一)屬一般職程第三級別的特級照相排版員、在該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第五節 傳譯及翻譯
第二十六條
列舉
中文、葡文及其他語言的傳譯及翻譯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翻譯員;
(二)文案。
第二十七條
翻譯員
一、翻譯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七。
二、進入翻譯員職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入第一職等者,須具備翻譯或語言高等課程學歷;
(二)進入第二職等者,須具備翻譯或語言學士學位;
(三)進入第三職等者,除以上兩項所指任一學歷外,尚須具備開考通告所指其他合適的學士學位。
三、為進入翻譯員職程及於入職後擔任翻譯職務,只須掌握兩種語言,其中一種為正式語文。
四、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者,又或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者,可由原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
五、具備第二款所指任一學士學位者,方可晉升至第六職等。
第二十八條
文案
一、文案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八。
二、進入文案職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入第一職等者,須具備語言高等課程學歷或其他與擔任的職務相稱的、修業期間不少於三年的學歷;
(二)進入第三職等者,須具備語言學士學位或其他與擔任的職務相稱的、修業期間不少於四年的學歷。
第六節 監察
第二十九條
督察
一、督察職程屬監察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督察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九。
三、進入督察職程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入第一職等者,須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二)進入第三職等者,須具備高等課程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實習或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第七節 氣象
第三十條
列舉
氣象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氣象高級技術員;
(二)氣象技術員。
第三十一條
氣象高級技術員
一、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
二、屬下列任一情況者,方可進入氣象高級技術員職程:
(一)屬特級氣象技術員、在該職級服務滿三年、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且完成氣象高級技術員培訓課程;
(二)具備氣象學學士學位;
(三)具備其他合適的學士學位,且完成氣象高級技術員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
三、具備上款所指任一學士學位者,方可晉升至第四職等。
第三十二條
氣象技術員
一、氣象技術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一。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氣象技術員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氣象技術員職程。
第八節 工務
第三十三條
列舉
工務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繪圖員;
(二)技術稽查。
第三十四條
繪圖員
一、繪圖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二。
二、具備國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繪圖員職程。
第三十五條
技術稽查
一、技術稽查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三。
二、具備國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技術稽查職程。
第九節 港務
第三十六條
列舉
港務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海上交通控制員;
(二)水文員;
(三)海事督導員;
(四)海事人員。
第三十七條
海上交通控制員
一、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四。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
第三十八條
水文員
一、水文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五。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水文員職程。
第三十九條
海事督導員
一、海事督導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六。
二、屬下列任一情況者,方可進入海事督導員職程:
(一)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
(二)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具有兩年或以上擔任駕駛總噸位三百噸的商船的職務的工作經驗。
三、海事督導員須透過以考核方式開考而晉級。
四、晉升至第三職等,須修讀海事督導員培訓課程或同等課程,且成績合格。
第四十條 海事人員
一、海事人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七。
二、具備國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海事人員職程。
三、海事人員須透過以考核方式開考而晉級。
四、晉升至第三職等,須修讀海事人員培訓課程或同等課程,且成績合格。
第十節 電信
第四十一條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一、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屬電信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八。
三、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
第十一節
地形測量
第四十二條
地形測量員
一、地形測量員職程屬地形測量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地形測量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十九。
三、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地形測量員職程。
第十二節
運輸
第四十三條
列舉
運輸範疇的特別職程如下:
(一)重型車輛司機;
(二)輕型車輛司機。
第四十四條
重型車輛司機
一、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十。
二、具備國小畢業學歷、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重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重型車輛司機職程。
第四十五條
輕型車輛司機
一、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十一。
二、具備國小畢業學歷、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輕型車輛司機職程。
第十三節
旅遊
第四十六條
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
一、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職程屬旅遊範疇的特別職程。
二、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載於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十二。
三、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合適的培訓課程或具有合適的工作經驗者,方可進入旅業及酒店業學校輔導員職程。
第四章
第四十七條
一般原則
一、編制人員的配備應在質量及數量上反映部門的需要,而部門的需要是按部門的性質、宗旨及工作量而評定。
二、編制外人員的配備按公共部門的年度活動計畫,尤其按公共部門擬執行的項目而定,並受每年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限額約束。
三、禁止以已撤銷的職程或職級,又或以職位出缺時撤銷的職程或職級錄取編制人員及編制外人員。
第四十八條
步驟
一、公共部門每年應編制翌年的人員表及陳述編制該等人員表的理由,並連同財政預算案送交財政局。
二、如公共部門建議增加在職人員數目,財政局應就有關建議向行政暨公職局提供關於現存的可動用資金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
形式
一、在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人員編制由核准或修改部門組織架構的法規訂定。
二、在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人員編制可由行政命令修改,但不影響上款規定的適用。
三、人員表應每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或公共部門的本身預算一併公布,並應按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十三及表二十四所示格式載明編制人員及編制外人員的配備。
四、特別職程構成獨立的人員組別,並按照最接近的級別載於人員表內。
第五十條
職位配備
一、各垂直職程及橫向職程的職位數目應以整體配備方式在人員表內訂定,但屬下款所指情況除外。
二、如屬垂直特別職程,可在人員表內為每一職等或職級訂定本身的配備。
三、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晉級的一般規定或特別規定的適用。
第五章
第五十一條
職務主管
一、如須統籌十名或以上人員的工作,又或統籌工作的複雜性經適當證明,可設立職務主管。
二、職務主管有權收取一項每月附加報酬,報酬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
三、設立職務主管須經行政長官按相關部門最高領導提出的、說明理由的建議批准,且可隨時被部門最高領導終止,無須辦理其他手續。
四、部門最高領導負責指定出任職務主管的人員。
第五十二條
秘書職務
一、秘書職務由部門最高領導指定人員執行,但被指定的人員須屬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載第三級別或以上的人員。
二、執行秘書職務的人員有權收取一項每月附加報酬,報酬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
三、執行秘書職務的人員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不獲其他報酬。
第五十三條
代任
一、職務主管及秘書人員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由指定該等人員的實體以批示另派人員代任,而被代任人員於其不在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期間繼續有權收取附加報酬。
二、代任人有權收取附加報酬,報酬金額與被代任人收取的附加報酬金額相同,而有關負擔應以“重疊薪俸”項目支付。
第五十四條
法規草擬職務及法律筆譯職務
一、經部門最高領導建議並獲行政長官批准,可向執行法規草擬職務及法律筆譯職務的公務人員發放法規草擬職務及法律筆譯職務的每月附加報酬,但屬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二、發放報酬的建議應附有理由說明,當中尤須考慮工作的複雜性,以及人員的工作能力。
三、收取每月附加報酬以人員實際執行職務為先決條件,且可隨時被終止。
四、根據人員所履行工作的複雜性及其工作能力,法規草擬職務的每月附加報酬的金額可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之間訂定。
五、法律筆譯職務的每月附加報酬的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五十。
六、本條所指的附加報酬不得兼收。
第六章
第一節 職程的撤銷及更改
第五十五條
名稱及級別的更改
一、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
(一)一般制度職程改稱一般職程;
(二)特別制度職程改稱特別職程;
(三)工人及助理員組別改稱工人組別;
(四)行政人員組別及專業技術員組別改稱技術輔助人員組別;
(五)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的中文名稱改為“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
二、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
(一)現行的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由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列第一級別取代;
(二)現行的第三級別及第四級別由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列第二級別取代;
(三)現行的第五級別由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列第三級別取代;
(四)取消現行的第六級別;
(五)現行的第七級別由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列第四級別取代;
(六)現行的第八級別由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列第五級別取代;
(七)現行的第九級別由本法律附屬檔案一表二所列第六級別取代。
第五十六條
職程的撤銷
一、撤銷下列一般職程:
(一)館長;
(二)管理員;
(三)貨倉管理員;
(四)醫生;
(五)行政文員;
(六)化驗室調配員;
(七)分析技術員;
(八)助理技術員;
(九)化驗室助理技術員;
(十)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
(十一)社會工作助理技術員。
二、撤銷下列特別職程:
(一)資訊督導員;
(二)旅遊督導員;
(三)排字工;
(四)印刷範疇裝訂工;
(五)港務書記;
(六)照相平版攝影員;
(七)單版熔鑄工;
(八)地球物理高級技術員;
(九)地球物理技術員;
(十)照相刻版工;
(十一)照相平版印刷員;
(十二)印刷工;
(十三)照相平版剪輯工;
(十四)照相平版修飾工;
(十五)旅遊助理技術員;
(十六)資訊技術員;
(十七)郵務技術員;
(十八)高級資訊技術員。
第五十七條
一般職程轉為特別職程
下列一般職程轉為特別職程:
(一)海上交通控制員;
(二)繪圖員;
(三)技術稽查;
(四)水文員;
(五)督察;
(六)地形測量員。
第五十八條
職位出缺時撤銷的一般職程
一、下列一般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海上交通控制員;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水文員;
(三)驗車考牌員;
(四)財政助理技術員;
(五)精密儀器保養助理技術員;
(六)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七)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所指地形測量員。
二、繕錄兼打字員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的規定繼續適用。
三、以上兩款所指職程內的職位尚未出缺時,該等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分別為本法律附屬檔案二表一至表八所載者。
第五十九條
職位出缺時撤銷的特別職程
一、下列特別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
(一)對外貿易編碼員;
(二)海員;
(三)管輪;
(四)政府船塢主管;
(五)濬河員;
(六)編輯;
(七)財政技術員;
(八)資訊助理技術員;
(九)海上工作人員。
二、下列特別職程於公共部門人員表內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的規定繼續適用:
(一)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二)市政機構管理員;
(三)市政機構監督;
(四)政府船塢工人。
三、以上兩款所指職程內的職位尚未出缺時,該等職程的進程及薪俸點為本法律附屬檔案二表九至表二十一所載者。
四、在市政機構助理管理員職程及市政機構管理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五、在政府船塢主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如屬晉升至第二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如屬晉升至第三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
(三)如屬晉升至第四職階、第五職階、第六職階、第七職階及第八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六、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第四款及上款(三)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第二節 修改單行法規
第六十條
修改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
訂定《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的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第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的職程及報酬通則)
一、除登記官或公證員外,登記局及公證署的編制人員均納入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分為繕錄員、二等助理員、一等助理員及首席助理員職級,而其職等、薪俸點及職階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表三內。”
第六十一條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
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八條修改如下:
“第十七條
(人員組別)
一、[…]。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設有繕錄員、二等助理員、一等助理員及首席助理員四個職級。
第三十三條
(晉級)
一、由某一職等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等,須修讀培訓課程且成績合格,而在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及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的評語符合下列規定者,方可報讀該培訓課程:
a)如屬晉升至職程內的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b)如屬晉升至職程內的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兩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
三、[…]。
第三十六條
(實習)
一、實習為期六個月,在由法務局局長應有關登記官及公證員的建議而指定的一等助理員或首席助理員指導下,在登記局及公證署進行。
二、[…]。
第三十九條
(晉階)
一、在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級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評核中取得不低於“良”的評語。
二、在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a)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b)如屬在其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三、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上款a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第四十八條
(附加報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屬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人員,如實際負責有關登記局或公證署的管理工作,有權收取一項每月附加報酬,報酬金額相當於薪俸表內的薪俸點一百點的百分之八十。
七、代任人有權收取每月附加報酬,報酬金額與被代任人收取的相同,而有關負擔以“重疊薪俸”項目支付。
八、本條所指的每月附加報酬不為退休及撫恤制度以及公積金制度作計算。”
第六十二條
修改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
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十四條
(晉階)
一、在各職級內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評核中取得不低於“良”的評語:
(一)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升至第三職階或第四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二)如屬在最高職等內晉升至第二職階及在其餘職等內晉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
二、如人員在工作評核中取得“優”的評語,上款(一)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三、為產生在有關職程晉階的效果,以為晉階而規定須在原職階服務的時間屆滿當年之前的相應年期內的工作評核為準,而不論有關工作評核屬何職階。”
第六十三條
取代登記及公證範疇及司法範疇職程的附表
一、訂定《司法人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職位及職程制度與報酬通則之大綱》的八月四日第7/97/M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表三,以及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所指附表四,由本法律附屬檔案三的相應列表取代。
二、訂定《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的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表一及表二,由本法律附屬檔案四的相應列表取代。
第三節 轉入制度
第六十四條
一般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人員轉入與其原職程、職等或職級及職階相同的職程、職等或職級及職階,即使所轉入的職程、職等或職級及職階有新的工資結構亦然。
第六十五條
學歷要求
一、如人員轉入的職程的入職學歷要求有所提高及入職薪俸點因該職程的新工資結構而有所提升時,人員按下列規定轉入該等職程:
(一)在本法律生效之日具備進入該等職程所需學歷的人員及不具備進入該等職程所需學歷但在原職程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評語的人員,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轉入該等職程;
(二)其餘人員於具備進入該等職程所需學歷或在原職程服務滿五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後轉入該等職程。
二、於轉入新職程之前,上款(二)項所指人員繼續任職於原職程,其在該職程提供服務的時間計入在該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六十六條
職程轉入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的人員按本法律附屬檔案二表二十二的規定轉入新職程。
二、屬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所指的、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規範的海上交通控制員、水文員及地形測量員,以及驗車考牌員、海員、管輪、濬河員及海上工作人員職程的人員,如符合上條第一款的規定者,按本法律附屬檔案二表二十二的規定轉入新職程。
三、屬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職程的人員轉入新的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且納入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如沒有相應薪俸點的職階,則轉入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
第六十七條
工人及助理員的轉入
一、工人及助理員的轉入以下列方式進行:
(一)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內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的人員轉入屬新第一級別的勤雜人員職程;
(二)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內第三級別及第四級別的人員以及屬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排字工、印刷範疇裝訂工、照相平版攝影員、單版熔鑄工、照相刻版工、照相平版印刷員、印刷工、照相平版剪輯工及照相平版修飾工特別職程人員轉入屬新第二級別的技術工人職程;
(三)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第一級別的執行巡山員職務的人員轉入屬新第二級別的技術工人職程;
(四)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的執行輕型汽車司機及重型汽車司機職務的人員分別轉入輕型車輛司機及重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
(五)現行工人及助理員組別的執行車輛維修機械職務及持有重型汽車駕駛執照的人員,只要其所任職的公共部門有人員執行重型車輛司機職務,則其可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選擇轉入重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
二、如上款(五)項所指人員於本法律生效之日不具備重型汽車駕駛執照,只要其所任職的公共部門有人員執行重型車輛司機職務,則自其取得該駕駛執照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可選擇轉入重型車輛司機特別職程。
三、根據本條規定轉入各職程的人員,納入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如沒有相應薪俸點的職階,則轉入緊接的較高薪俸點的職階。
四、按本條第一款(一)、(二)、(四)及(五)項的轉入規定,以原有薪俸點相對應的職階轉入各職程的人員,如其轉入後所處職階的緊接較高職階的薪俸點較其轉入前所處職階的緊接較高職階的薪俸點少,則轉入緊接較高的職階。
第六十八條
處於職程頂點的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處於原職程最高職階的人員,視乎所屬職程為橫向職程或垂直職程,有權將在所處職階或職級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均計入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但另有規定除外。
二、屬垂直職程的人員可根據本法律關於在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直接轉入相對應的職級及職階,且無須接受法律倘有規定的開考或培訓。
三、屬橫向職程的人員可根據本法律關於在該職程內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直接轉入相對應的職階。
四、按以上數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六十九條
現有個人勞動契約
一、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個人勞動契約及其續期,繼續受該等契約的原有條款規範。
二、經當事人建議並獲雙方同意,可選擇訂立受本法律規範的新個人勞動契約。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契約,而新訂契約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經考慮人員所擔任職務的法定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契約應以對應於該等職務的職程訂立,而人員收取的薪俸點與其原有薪俸點相同,如無相同薪俸點,則收取緊接的較高薪俸點。
五、按第二款的規定訂立契約的人員,其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該契約產生效力之日起計算,但該日不得先於本法律生效之日。
六、以個人勞動契約制度任用的人員不適用上條的規定,該等人員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四節 權利的保障
第七十條
一般原則
一、人員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適用本法律或補充法規而減少。
二、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的實習或開考及有效期未屆滿的實習或開考而進行的任用,合格投考人應進入新職程內的相應職位。
三、本法律為職程訂定更高的入職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不影響獲豁免符合所定入職要求而轉入該等職程的人員的晉級及晉階。
四、本法律的規定不改變任用人員所採用的聯繫方式的法律性質。
第七十一條
服務時間
為產生一切法律效力,在原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計入人員在轉入的職程、職級及職階的服務時間,但另有規定除外。
第七十二條
郵務範疇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郵務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的特級郵務輔導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郵務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
二、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郵務文員一般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郵務文員一般職程的特級郵務文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郵務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
第七十三條
資訊範疇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一般職程。
二、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督導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
三、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助理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資訊助理技術員特別職程的特級助理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資訊範疇技術輔導員一般職程。
第七十四條
電信範疇人員
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一般職程的人員,只要於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的職位開考之日在無線電通訊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一般職程的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可投考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特別職程。
第五節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七十五條
轉入的手續
一、各部門應主動調整本身的人員編制以配合本法律所定架構,並須在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於本法律生效日起計三百六十五日內透過行政命令公布調整後的人員編制。
二、編制人員的轉入須透過由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而相關名單須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三、上款所指名單應載明人員原處職位及轉入本法律所規定的職程後所處職位。
四、按第一款的規定調整人員編制後方可公布名單,但不影響轉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本法律的規定適用於編制外契約及散位契約制度的人員時,只須由有關部門在契約文書上作簡單附註,並送行政暨公職局跟進。
第七十六條
附屬檔案
本法律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附屬檔案三及附屬檔案四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七十七條
補充法規
實施本法律所需的補充法規由行政長官制定。
第七十八條
廢止
廢止所有與本法律相牴觸的法律規定,尤其是:
(一)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
(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但其附屬檔案二及下條所指的規定除外;
(三)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七條第七款;
(四)一月二十日第3/92/M號法令;
(五)經四月二十六日第115/93/M號訓令修改的四月十九日第66/80/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地球物理暨氣象台總章程第十四條;
(六)一月十八日第1/93/M號法令;
(七)四月六日第32/GM/98號批示。
第七十九條
終止生效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四條、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六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六條至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自規範本法律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所指事宜的補充法規生效之日起終止生效。
第八十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負擔,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適當項目承擔。
第八十一條
產生效力
一、因本法律的規定而進行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指的情況除外。
二、因上款前半部分所指的轉入而出現的薪俸點的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但第六十九條所指的情況除外;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三、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上款所規定的追溯適用於因第六十八條所指人員的轉入而引致的薪俸點調整。
四、於本法律生效之日屬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人員,如實際擔任相關職務,獲承認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有權收取經本法律第六十一條修改的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六款所指的每月附加報酬。
第八十二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簽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