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江市民政局

潛江市民政局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政策、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潛江市民政局內設機構為:辦公室、救災救濟科、財務審計科、區劃地名科、基層政權科、扶貧科(扶蘇辦)、社會福利事務科、優撫科(雙擁辦)、安置科、老齡科。根據潛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潛江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潛機編〔2010〕47號)檔案,設立潛江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殘疾人聯合會整體併入民政局,對外保留殘疾人聯合會牌子。

機構職能

潛江民政潛江民政

潛江市民政局主要職責是:

(一)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安置計畫,管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役軍人等人員的傷殘評定,負責承辦烈士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負責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市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負責鄉鎮級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

(七)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審批和管理,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和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負責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落實老年人、孤兒及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政策。

(九)擬訂地方性救助管理辦法,負責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擬訂農村扶貧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協調、督促農村扶貧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承擔老區建設工作。

(十一)擬訂老齡工作規劃,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北省關於老年人享受優待服務的規定》,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及其職責

根據潛江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潛江市民政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潛機編〔2010〕47號)檔案,設立潛江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殘疾人聯合會整體併入民政局,對外保留殘疾人聯合會牌子。市民政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工科牌子)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組織擬訂民政工作政策和行政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市休乾管理所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組織政治理論學習;協助局黨委負責黨建和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承辦局系統機構編制、人事調配、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局系統表彰工作;負責局系統計畫生育、群團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優撫科

完善優撫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優撫政策;組織全市擁軍優屬活動,指導基層開展擁軍優屬工作;參與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的有關工作;指導市光榮院管理與建設工作。

(三)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

承擔國家有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突出信訪問題;指導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

(四)救災科

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申請、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和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制定並實施防災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機構設定

潛江市民政局內設機構為:辦公室、救災救濟科、財務審計科、區劃地名科、基層政權科、扶貧科(扶蘇辦)、社會福利事務科、優撫科(雙擁辦)、安置科、老齡科。

辦事指南

退伍安置申辦手續

城鎮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農入伍通知書》原件;

2.《非農優待安置證》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後入伍);

3.入伍前非農戶口證明;

4.父母親工作單位證明(無業的持居委會證明);

5.入伍前是農業戶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收養審批

一、辦理事項

收養登記的審批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0號令)

三、辦理程式

1、受理;

2、業務科室審核;

3、批准發證;

四、申報材料(收養、送養雙方)

1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複印件;

2計生部門出具子女情況;

3公安部門出具撿拾棄嬰的報案證明;

4婚姻狀況證明;

5具備撫養教育子女能力的證明;

6收(送)養書面同意書;

7在潛江日報社登報進行收養公示60天;

8收(送)養、被收養人三人登記照、合影各一張;

五、收費標準

250元

六、承諾時限

2個月

七、聯繫電話:

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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