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及水下作業入出水系統吊放裝置

潛水及水下作業入出水系統吊放裝置

本標準規定了潛水及水下作業入出水系統吊放裝置(以下簡稱吊放裝置)的結構和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潛水及水下作業入出水系統吊放裝置(以下簡稱吊放裝置)的結構和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120m以淺工作水深的移動式潛水及水下作業入出水系統吊放裝置。

規範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3836.1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環境 第2部分:由隔爆外殼“d” 保護的設備

GB/T 8923.1 塗覆塗料前鋼材表面處理 表面清潔度的目視評定 第1部分:未塗覆過的鋼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塗層後的鋼材表面的鏽蝕等級和處理等級

JB/T 4730.4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4部分:磁粉檢測

JB/T 4730.5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5部分:滲透檢測

中國船級社(CCS) 《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

中國船級社(CCS) 《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範》

中國船級社(CCS) 《材料與焊接規範》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吊放裝置 launch and recovery system

實現潛水員運載設備上下往返運動的裝置,包括門架、底座、導向裝置和吊放絞車等。

3.2

導向裝置 guiding device

吊放裝置中控制潛水員運載設備按一定軌跡進行上下往返運動的裝置。

3.3

潛水員運載設備 diving vehicle facility

運送潛水員往返於水面和水下之間的潛水吊籠、開式或閉式潛水鐘。

結構和型號

吊放裝置的結構包括門架、底座、主絞車和導向裝置。

產品型號的編制方式如下:

技術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吊放裝置應按照中國船級社(CCS)《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和《船舶與海上設施起重設備規範》的相關要求設計。

5.1.2 吊放裝置在運輸狀態時,總高度不應超過2.9m。

5.1.3 吊放裝置滑輪槽底底徑和絞車捲筒直徑應不小於相應鋼絲繩直徑的19倍。

5.1.4 吊放裝置電氣設備的結構應防水、防鹽霧,防護等級不低於IP56;用於易燃易爆環境的吊放裝置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3836.1~3836.2的要求。

5.1.5 碳鋼材料製作的吊放裝置的構架部分,應按GB/T 8923.1進行表面處理,不低於Sa2.5級,再塗覆船舶及海洋工程用塗料,塗料膜厚度不低於200μm。

5.1.6 應配置諸如壓力表等動力源顯示儀表。

5.2 門架

5.2.1 門架為型材焊接結構,材料選擇應符合《材料與焊接規範》的要求;按《潛水系統和潛水器入級與建造規範》第14.2.3.2規定的主要構件厚度應不小於6.5mm。

5.2.2 門架的安全工作負荷應不小於潛水員運載設備在空氣中滿載荷時的總質量與導向裝置壓重在空氣中總質量之和。

5.2.3 門架在2倍安全工作負荷下,架體、銷軸應無永久性變形;按JB/T 4730.4、JB/T 4730.5的要求,對各吊點耳板和主構架受力焊縫進行100%表面檢測,合格級別不低於Ⅱ級。

5.3 底座

5.3.1 底座面積應滿足以下要求:

a)門架和絞車的布局;

b)潛水員運載設備和導向裝置壓重的布放;

c)人員操作和維修的間距。

5.3.2 底座的工作區域應有可疏水的空柵結構;底座上應設定非工作狀態門架、潛水員運載設備、導向裝置壓重的固定構件和整個系統的起重吊耳。

5.3.3 用底座上吊放裝置的起重吊耳,吊起2倍於吊放裝置和底座上安裝的其它部件的質量時,底座架體應無永久性變形;按JB/T 4730.4、JB/T 4730.5的要求,對裝置的起重吊耳焊縫進行100%表面檢測,合格級別不低於Ⅱ級。

5.4 主絞車

5.4.1 絞車的安全工作負荷應大於或等於潛水員運載設備在空氣中滿載時的質量。

5.4.2 絞車應配有主制動裝置和備用制動裝置;絞車配備離合器時,應有防止離合器意外脫離的保護裝置。

5.4.3 絞車的操作手柄或按扭釋放時可以自動回到零位,零位應清楚地標識;當操縱桿恢復到零位或按扭釋放(絞車失電)時絞車可以自主制動。

5.4.4 絞車應能夠在1.5倍安全工作負荷下正常工作;其制動裝置應能夠在1.5倍安全工作負荷的靜載和1.1倍安全工作負荷的動載情況下有效制動。

5.4.5 絞車捲筒應能夠容納全部鋼絲繩;除非使用特殊防護裝置,捲筒凸緣應高出最上層鋼絲繩不少於2.5倍鋼絲繩直徑。

5.4.6 絞車上應安裝防止異物被絞進機械中的防護裝置。

5.4.7 絞車的最小吊放線速度不得小於18m/min。

5.4.8 絞車鋼絲繩應選擇不旋轉鋼絲繩,其最小破斷負荷應不小於相應鋼絲繩靜載荷的8倍;鋼絲繩的長度應滿足將潛水員運載設備放到最大設計水深時,絞車捲筒上留存量不少於三圈。

5.4.9 絞車動力源可採用:氣動、液壓和電動方式,應配置兩路可切換的動力源。

5.5 導向裝置

5.5.1 應設定導向裝置。導向裝置由導向壓重絞車、壓重和導向鋼絲繩等組成。

5.5.2 導向壓重絞車的安全工作負荷,除導向裝置壓重在空氣中的質量外,還應計入在應急情況下將潛水員運載設備一起回收時,潛水員運載設備在水中滿載時的質量。

5.5.3 導向壓重絞車應符合5.4.2、5.4.3、5.4.4、5.4.5、 5.4.6和5.4.7的要求。

5.5.4 導向裝置壓重在水中時,用於吊籠和開式潛水鐘時,每根導向鋼絲繩的張力不小於2000N;用於閉式潛水鐘時,每根導向鋼絲繩的張力不小於10000N。

5.5.5 導向鋼絲繩應選擇不旋轉鋼絲繩,其最小破斷負荷應不小於相應鋼絲繩靜載荷的8倍;鋼絲繩的長度應滿足將導向壓重放到最大設計水深時,絞車捲筒上留存量不少於三圈。

5.5.6 導向裝置應能在主絞車故障時將潛水員運載設備回收至其主吊點露出水面。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

採用長度計量器具測量吊放裝置的外觀尺寸;目視吊放裝置無可見的變形等異常現象,塗層完好。

6.2 門架

門架以工作狀態固定在底座上,潛水員運載設備滑輪上懸掛2倍於潛水員運載設備在空氣中滿載時質量的重物,同時導向壓重滑輪上懸掛2倍於導向壓重在空氣中質量的重物,靜置5min,卸載後進行檢查,應符合5.2.3的要求。

6.3 底座

門架以運輸狀態固定在底座上,在底座上均勻載入重物達吊放裝置和底座上安裝的其它部件總質量的2倍,利用底座上的起重吊耳吊起整個裝置,靜置5min,卸載後進行檢查,應符合5.3.3的要求。

6.4 主絞車

6.4.1 接入動力源,檢查絞車的最小吊放線速度,應符合5.4.7的要求。

6.4.2 絞車按1.5倍安全工作負荷進行拉力試驗,緩慢拉起後制動,檢查主制動功能;按1.1倍安全工作負荷,模擬動力失效下降,然後用備用制動裝置制動;以上應符合5.4.3和5.4.4的要求。

6.5 導向裝置

6.5.1 導向裝置壓重放入水中稱重,計算每根鋼絲繩的張力,應符合5.5.4的要求。

6.5.2 導向壓重絞車按1.5倍安全工作負荷進行拉力試驗,緩慢拉起後制動,檢查主制動功能;按1.1倍安全工作負荷,模擬動力失效下降,然後用備用制動裝置制動;以上應符合5.4.3和5.4.4的要求。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吊放裝置的檢驗包括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7.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委託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經檢驗合格的產品,均應有檢驗部門核發的檢驗證書。

7.3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由工廠質檢部門在產品出廠前進行,經檢驗合格的產品,均應有檢驗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和合格證書。

7.4 檢驗項目和順序

吊放裝置的檢驗項目和順序見表1

表1

序號 檢驗項目 形式檢驗 出廠檢驗 要求的章條號 試驗方法的章條號
1 外形尺寸 5.1.2、5.1.3、5.2.1、5.4.5 6.1
2 門架 5.2.3 6.2
3 底座 5.3.3 6.3
4 主絞車 5.4.3、5.4.4、5.4.7 6.4.1、6.4.2
5 導向裝置 5.4.3、5.4.4、 5.4.7、5.5.4 6.4.1、6.5.1、6.5.2

7.5 檢驗樣品的數量

檢驗樣品的數量為逐台檢驗。

7.6 判定規則

吊放裝置的全部檢驗項目符合要求,則判定檢驗合格;若有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允許返修後復驗。若復驗符合要求,則判定檢驗合格;若復驗不符合要求,則判定檢驗不合格。

8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誌

8.1.1 門架的立柱或類似裝置上以及每一台絞車上應清楚地標明各自的安全工作負荷。

8.1.2 絞車操作說明,包括緊急時必要操作程式的通告應設定在絞車操作人員易見的位置。

8.1.3 應設定總銘牌,銘牌上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a) 名稱及型號;

b) 出廠編號;

c) 產品標準;

d) 防護、防爆等級:

e) 整個裝置重量;

f) 最大外形尺寸;

g) 出廠日期;

h) 製造單位。

8.2 包裝

8.2.1 吊放裝置出廠時,除以下要求的包裝外,其餘裸裝。

a) 系統壓力表、隨機軟體資料獨立裝箱;

b) 系統管口進行有效的封堵。

8.2.2 隨機軟體資料應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說明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型號、標準號、註冊商標;

b) 產品的組成和技術參數;

c) 操作使用程式和注意事項;

d) 應急處理程式;

e) 維修保養;

f) 周期檢驗,內容和要求按附錄A。

8.3 運輸

吊放裝置運輸時,應將活動部件進行有效的固定。

8.4 貯存

吊放裝置使用後,與海水接觸部分用淡水沖洗,吹乾後貯存。

附錄

(規範性附錄)

周期檢驗

A.1 每次使用前對主構架和各吊點的外觀進行目視檢查,不得有嚴重鏽蝕和裂紋。

A.2 每次使用前或自出廠之日起每6個月,對裝置各絞車進行1.25倍安全載荷的拉力試驗,同時檢查鋼絲繩及剎車系統可靠性。

A.3 自前次有效期起,每6個月委託有資格單位,對裝置內的壓力表進行校驗。

A.4 自出廠之日起,每年按本標準試驗方法,

a) 對裝置門架和底座進行測試。

b) 對裝置各絞車進行功能試驗。

c) 對絞車鋼絲繩取樣進行1次破斷試驗,要求破斷拉力至少在鋼絲繩安全載荷的8倍以上。

參考文獻

[1] GB 26123-2010 空氣潛水安全要求

[2] GB 28396-2012 混合氣潛水安全要求

[3] 中國船級社(CCS) 《鋼質海船入級規範》

[4] 中國船級社(CCS) 《起重設備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

[5] 挪威船級社(DNV) 規範,DNV-OSS-305, Rule for Certific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Diving System

[6] 挪威船級社(DNV)規範,DNV-0S-E402, Offshore Standard for Diving System,Oct.2010

[7] 美國船級社(ABS)《水下潛器和高氣壓設備建造規範》(Rules for Building and Classing Underwater Vehicles, Systems and Hyperbaric Facilities)

[8] 德國勞氏船級社(GL)《潛水系統和潛水模擬器入級規範》(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of Diving Systems and Diving Simulators Classification)

[9] 國際海事承包商協會《潛水設備系統檢查指南:以水面為基地的潛水系統(空氣)》(DESIGN – Diving Equipment Systems Inspection Guidance Note for Surface Orientated (air) Diving Systems),( IMCA D023,Rev.1, 2000年2月)

[10] 國際海事承包商協會《飽和(鍾)設備系統檢查指南》(IMCA D024)

[11] 國際海事承包商協會《水面供氣混合氣潛水作業》(IMCA D030)

[12] 國際海事承包商協會《潛水設備系統檢查指南:水面供氣式混合氣潛水系統》(DESIGN for Surface Supplied Mixed Gas Diving Systems),(IMCA D037)

[13] 國際海事承包商協會《潛水設備初始和定期檢查、測試和認證實用規程》(IMCA D018)

[14] Lifting Operation, Section 3.8,Winch,The Professional Diver’s Handbook (Second edition),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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