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明[原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潘維明[原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潘維明[原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1942年3月生,山東樂陵人,中共黨員.中學文化,原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942年3月生,山東樂陵人,中共黨員.中學文化,原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他參加工作40年來,長期從事政法工作。在他任公安局副局長時.親自指揮大要案的偵破.大要案破案率均為100%,被上級領導及同行們譽為偵破能手.連續7年受到上級的表彰,先後5次代表公安系統出席省、他先進工作者代表大會;任法院副院長期間,他分管的經濟審判案件由原每年審理10餘起增至100餘起,第三年突破1000起大關。6年間,他從未錯判過一起案件,還清理了上千起民事經濟糾紛,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586萬元,被上級法院榮記個人三等功。擔任市檢察院檢察長職務後。他注重抓班子、帶隊伍,親自起草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了檢察機關各類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範圍。他主動為全院幹警解決住房,子女入托、上學、就業等實際困難。同時,他還克服種種困難,從根本上改善了全院的基礎設施、物資裝備和辦公條件,實現了全院辦公設備自動化。1995年以來,在他的帶領下,立查貪污、賄賂案件210起,為國家、發案單位挽回經濟損失2000餘萬元;刑事案件批捕、起訴準確率為100%;立查法紀案件89起;解救落難婦女兒童52人。全院先後有14名幹警榮立一、二、三等功,56人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和模範共產黨員。檢察院先後被德州地委評為廉潔勤政先進單位,院黨支部連續7年被德州市委評為先進黨支部和模範基層黨組織,先後3次被山東省檢察院榮記集體二等功,兩次被評為省檢察系統先進集體、省級精神文明單位、省級衛生單位,1993年被評為全國檢察系統宣傳工作先進單位,1995年被評為全國打擊盜竊、倒賣增值稅發票先進集體,1998年2月被山東省榮記集體一等功。他本人也先後被山東省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榮記個人一等功,被省院授予先進個人榮譽稱號,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通令嘉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