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簡介
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牢固樹立開拓型、開發式“大房產”觀念,按照“誠信為民、務實創新、與時爭先、再鑄輝煌”的12房管精神,緊緊抓住國家擴大內需、拉動經濟成長的發展機遇,結合住房制度轉軌、居民消費結構調整以及個人成為住房消費主體等特點,在加快住房建設、培育活躍房地產市場、加強住宅服務管理、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條件、最佳化城市環境等方面,深化改革,銳意進取.開拓創新,與時俱進,有力推動了房地產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取得了社會公認的良好成績,為漯河市建設開放型、區域性中心城市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了積極貢獻。先後爭得了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先進城市、河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先進城市等榮譽;獲得了省級文明單位、省級衛生先進單位、全省房地產管理先進單位、全省房改先進單位、省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單位、省建設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單位、市目標管理先進單位、市依法治市示範單位等一大批榮譽稱號。
地址:漯河市泰山路北段房管局。
職能介紹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有關房地產管理方面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訂全市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指導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擬定全市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政策性規定。
(四)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機構和中介服務組織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監督管理全市房地產市場;參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制訂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房地產稅費的徵收工作。
(六)負責全市房屋的使用和權屬管理、房產測繪管理。
(七)負責全市物業管理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危舊房改造和房屋修繕工
作。
(八)指導全市房產經營工作;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管理;組織實施 “ 安居工程 ” 。
(九)負責全市公有住房、個人建房和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落實房產政策,調解房產糾紛。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財務科)
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機要、保密、信息、宣傳、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安全保衛及後勤保障等工作;編制系統財務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住房補貼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以及相關收益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人事教育科
負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幹部管理以及黨群、計畫生育等工作。
·住房保障與改革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規範性檔案、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全市住房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改革政策;負責市區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保障性住房項目的申報、審批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省、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市區政府限價房、職工住房補貼、單位房改房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房產管理科(行政審批服務科)
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規定、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審查報批或核准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企業的資質並監督管理:;負責房產開發、商品房預售管理、房產交易(轉讓、抵押、租賃、拍賣等)和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公有住房管理、個人建房和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落實房產政策,調處房產糾紛;負責行業統計工作,發布房產統計分析信息;承辦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
·物業管理科
負責全市物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物業管理髮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及房屋修繕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危舊房屋普查工作;負責全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與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室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和市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
2.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維護政令暢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以及行政效能、廉政勤政的情況。
3.經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科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調查或配合駐在部門黨組調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其他黨員幹部的違紀案件。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5.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6.承辦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