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全 稱:漢壽縣水利局
詳細地址:漢壽縣龍陽鎮東正街37號
郵政編碼:415900
主要職能
(一)貫徹國家和省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水利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制定全縣和跨鄉鎮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信息。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 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保護工作;加強農村水源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全縣防洪工程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全縣河湖及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六)擬定縣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利行業的國有資產增值的監管,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管;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七)負責全縣水利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初審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編制和審查縣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湖泊、水庫、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管理與河道清障工作,組織建設和指導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等水利工程安全監督,協同縣血防辦結合河道治理做好血防滅螺工作。
(九)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定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負責水土保持規費徵收制度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水電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鄉鎮供水、農村安全飲水、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全縣水利行業的科技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指導全縣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水費徵收標準的制定工作,指導全縣水費徵收。
(十三)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對局黨委決策工作部署的督辦檢查;承辦文秘、文電、政策調研、政務信息、保密、文書檔案、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房產、後勤管理、防汛通訊專用網、安全保衛、車輛管理和綜合治理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編制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組織制定主要河流的流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長期供求計畫;組織協調流域開發工作;承辦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綜合統計工作;指導水利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研究得出有關水利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對水利建設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對水利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系統的工作統計年報);負責全系統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
(三)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局直屬各單位的黨務、群團、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障、計畫生育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承擔直屬單位的理論培訓、專業技術幹部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指導縣水利行業職工培訓,負責水利行業有關的職業技能鑑定;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情況綜合;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擬定全縣水利科學技術、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水利科技資料管理;處理舉報、控告、申訴案件;組織查辦違紀違法案件;負責廉政法規制度的組織實施及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歸口管理局機關及局直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四)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簡稱縣防辦)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防總和省防指、市防指的規定、調度命令;為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指揮全縣防汛抗旱提供決策依據;制訂全縣主要江河防禦洪水和抗旱方案;負責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承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統一對外發布防汛抗旱信息;負責防汛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縣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和調度;承擔全縣水利建設的督辦、檢查和情況綜合工作。
(五)漢壽縣水政監察大隊(簡稱縣水政監察大隊)
負責水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跨鄉鎮間水事糾紛;組織承辦縣水利局聽證、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業普法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制度;負責全縣城區供水的水源規劃和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定全縣和跨鄉鎮的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組織水分功能區的劃分;監測江河湖庫水量、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控制意見。負責依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規行為提出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決定建議或根據授權採取其他行政處罰措施;負責《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根據授權對違法行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負責徵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洲灘開發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防治費及受委託的事業性收費等水行政性收費;負責水資源保護和節水用水的執法工作;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水利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歸口管理堤垸保護費、排漬費、灌溉用水費用等政策制訂和徵收工作。
(六)漢壽縣機電排灌管理站(簡稱縣機電排灌站)
負責全縣排漬、排洪、撇洪、灌溉工程以及提灌、噴灌工程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全縣機電排灌、噴灌、撇洪工程的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工作;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七)漢壽縣湖區水利工程管理站(簡稱縣湖區水利工程站)
負責湖區水利建設與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組織全縣湖區水利建設年度計畫的編制及審查上報;負責湖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承辦堤防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審批工作;負責湖區水利結合滅螺工作;制定湖區江河湖泊度汛方案,配合江河湖泊的防洪調度和湖區水利工程管理;研究擬定湖區水利工程近期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負責湖區水利工程規劃、組織設計、計畫實施、技術指導和檢查督促;指導堤防等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負責防汛搶險技術指導;負責湖區水利基本技術資料的管理。
(八)漢壽縣山區水利工程管理站(簡稱縣山區水利工程站)
負責山丘區水利建設與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組織全縣山丘區水利建設年度計畫的編制及審查上報;負責山丘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承辦水庫等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審批工作;配合水庫的防洪調度和山區水利工程管理,制定山丘區水庫度汛方案;研究擬定山丘區水利工程近期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負責山丘區水利工程規劃、組織設計、計畫實施、技術指導和檢查督促;指導水庫等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管理;負責防汛搶險技術指導;負責山丘區水利基本技術資料的管理。
(九)漢壽縣供水工程管理站(簡稱供水站)
負責制定全縣飲水安全建設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工程項目的編制及上報;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學習、宣傳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政策;負責全縣飲水工程的組織設計、計畫實施、技術指導和檢查督促驗收;負責督促各項目單位搞好竣工項目的維護與管理,確保充分發揮工程效益;負責及時整理和收集好各類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料。
(十)漢壽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包括漢壽縣水利設計室,簡稱縣水利質監站,)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負責管理全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對全縣水利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爭議進行技術仲裁;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參加受監工程項目的階段驗收、竣工驗收,出具工程質量評定報告;簽署水利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掌握全縣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全縣水利工程質量檢查;負責接受省、市質監中心委託的質量監督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