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棚戶區改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推進和規範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維護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綜合承載力,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依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陝政發〔2015〕28號)等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法規,結合漢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棚戶區改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工礦區、國有林區、國有墾區範圍內房屋建築密度較大,結構簡陋,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礎設施不健全,環境條件差的住宅區域。分為四種類型: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國有墾區危房。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是指按照中省有關棚戶區改造政策法規,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對棚戶區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應當按照“科學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統籌兼顧、配套建設,依法徵收、公平補償”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棚戶區改造工作。
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住管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住管局、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公安局,漢台區政府、南鄭區政府、市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的漢中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棚改指揮部)。
第六條 市棚改指揮部加掛漢中市舊城改造指揮部牌子,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中省有關棚戶區改造政策法規精神,組織相關成員單位核定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研究處理棚戶區改造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市棚改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設在漢中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徵收辦),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由市徵收辦主任兼任市棚改辦主任,設專職副主任1名。市棚改辦依據中省棚改政策法規,結合漢中實際,制訂全市棚戶區改造相關規定,負責全市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棚改年度目標任務分解、下達和考核,棚改年度計畫的審查確認、制定和申報,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培訓,完成市棚改指揮部交辦的各項任務等工作。
漢中市城市發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發投公司)與市棚改辦合署辦公。市發投公司負責編制年度棚改項目申報貸款計畫,作為用款人承接國家開發銀行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等工作,負責配合市財政局做好棚改項目專項債券的申報和管理等工作。市政府另行授權的市城投公司等作為融資主體,在授權範圍內履行融資職責。
第八條 市棚改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房屋徵收前後棚改項目的相關工作。
市住管局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分管市棚改辦工作,銜接省住建廳、市發改委和市財政局等部門有關棚戶區改造的工作,負責管理上級下達我市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對中央專項資金及中省基礎設施配套資金提出分配意見和建議,牽頭組織籌備棚改工作中的各類會議,配合市財政局做好棚改項目的資金績效評價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和棚改工作信息匯總上報等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市本級棚戶區改造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和中央配套基礎設施資金申報等工作;負責指導縣區發改部門做好棚改項目審批等相關工作。
市財政局會同市住管局負責棚改補助資金申報,負責中央專項資金及中省基礎設施配套資金的下達和監督管理,協調落實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稅費優惠政策,加強對棚改專項貸款(債券)的跟蹤管理,組織開展棚改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房屋徵收前,依申請對棚改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供地政策提出預審意見,待房屋徵收完畢後,就棚改項目用地的整理、徵用和供地工作,出具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負責做好異地安置用地調劑供應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工作;指導縣區國土部門做好相應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房屋徵收前,依申請對棚改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及主要規劃控制指標要求提出預審意見,並在項目建設時,及時辦理規劃、施工相關手續;指導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建設方案的制定;指導縣區規劃部門做好項目建設規劃相關審批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房屋徵收前,依申請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備案意見,待房屋徵收完畢後,辦理棚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覆。
其它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九條 各縣區政府、漢中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江新區、興漢新區、航空智慧新城管委會是轄區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結合工作實際,設立相應的棚戶區改造工作機構,負責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推進和落實;同時,應明確相關部門在棚戶區改造中的工作職責。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主要採取政府投資、市場化運作兩種模式實施。
採取政府投資模式的,由市、縣區政府指定的發投公司、城投公司等國有企業或部門(單位)作為承接主體(實施主體),按照《漢中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漢政辦發〔2016〕25號)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範圍嚴格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購買服務預算應按照漢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管理的意見》(漢政發〔2015〕30號)規定的程式執行,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下達。
採取市場化運作模式的,由市、縣區政府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招商引資、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的具備相應資金實力、資信和資質等級的企業作為改造實施主體,實施主體要與市、縣區政府簽訂協定,明確改造目標、改造範圍、改造要求、啟動資金、監管賬戶、工程進度時限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違約責任等。
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託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上述兩種模式確定的實施主體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具體事項按照雙方的協定執行。
第十一條 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二章 棚戶區改造範圍及界定標準
第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範圍主要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國有墾區危房改造。
城市棚戶區範圍包含城鎮規劃區內的集中成片棚戶區、非集中成片棚戶區、城中村、舊住宅區。
集中成片棚戶區一般是指改造戶數在50戶以上或者房屋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域。
非集中成片棚戶區一般是指改造戶數在50戶以下或者房屋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區域或住所。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縣城)建成區內,土地未被徵收或部分徵收,原農村居民未轉為城鎮戶籍或部分轉為城鎮,仍然實行鄉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區域。
舊住宅區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設施缺損、存在消防等安全隱患、環境髒亂差的住宅區。
第十三條 申報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符合以下界定標準。
(一)城市棚戶區界定標準。
被專業機構鑑定為C級、D級的城市危房優先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或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同時滿足下列五個條件以上的住宅區域,可認定為棚戶區,宜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
1. 建築結構:以簡易結構、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為主,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2. 建築密度:原則上在50%以上。
3. 使用年限:房屋建成年限較長,原則上舊住宅區(危舊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為主。
4. 安全隱患:建築抗震不符合《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_50223-2008 )確定的抗震設防類別及其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消防安全不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2)的要求,區域內無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存在較大消防安全隱患;或者存在地質災害、內澇等其它安全隱患。
5. 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內空間和設施不能滿足基本要求(如無集中供水、無分戶廚衛等)。
6. 市政基礎設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處理、交通、供電、供氣、通信、環衛等配套基礎設施不齊全或年久失修,內澇現象突出,嚴重影響居民生活。
7. 公共服務設施薄弱,無基本教育、醫療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 50180)的要求。
(二)國有工礦區棚戶區、林區棚戶區、墾區危房界定標準。
國有工礦區、林區、墾區中供職工使用的結構簡陋、建築密度大、使用年限較長、房屋質量較差、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礎設施不健全、安全隱患較大的居住區。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棚改項目範圍。
(一)嚴禁將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打包納入棚改項目範圍;
(二)嚴禁將因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帶來的房屋拆遷改造項目納入棚改項目範圍;
(三)嚴禁將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納入棚改項目範圍;
(四)嚴禁將房齡不長、結構比較安全的居民樓納入棚改項目範圍;
(五)嚴禁將棚改政策覆蓋到非國家重點鎮;
(六)嚴禁將對小區配套設施進行維修養護、美化亮化,以及僅對居民房屋進行外立面整治、節能改造等項目納入棚改項目範圍;
(七)嚴禁將補償面積過大、改造成本過高的城郊村、城邊村改造納入棚改項目範圍。
第三章 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程式
第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做好入戶調查摸底工作,由市、縣區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或由徵收部門委託棚改項目所在轄區辦事處、國家重點鎮組織實施。主要採取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在實施主體申請棚改項目時間充足的情況下主要採取逐戶走訪的方式進行調查摸底;第二種是在實施主體申請棚改項目時間較短的情況下,主要採取利用新聞媒體和現場公告的方式進行調查摸底;第三種是主要採取以上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摸底。棚戶區改造項目調查摸底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申請調查摸底的項目實施主體承擔。
對未確定實施主體的棚改項目,可由市、縣區徵收部門牽頭組織或委託棚改項目所在街道辦事處、國家重點鎮提前進行調查摸底工作,調查摸底方式參照上述三種方式進行,摸底結果報同級棚改部門列入棚戶區改造項目庫,調查摸底期間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市、縣區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所有權人對棚戶區改造意願達到90%以上的,且符合前款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棚改項目,由棚改項目實施主體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填寫《漢中市棚戶區改造 年項目計畫預審批表》,並附上項目簡介、1:2000棚改項目現狀圖和由指定銀行出具的房屋徵收拆遷總投資50%以上自有資本金的證明材料等,經同級棚改辦審核通過後,以書面形式向棚改項目實施主體下達預列入棚戶區改造計畫的批覆,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拆遷資金需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 棚改項目實施主體持同級棚改辦下達的預列入棚戶區改造計畫的批覆到以下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相關審批手續。
發改部門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實施主體提交的項目建議書辦理批覆手續。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供地政策提出預審意見。
規劃部門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對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及主要規劃控制指標要求提出意見。
環保部門負責在7個工作日內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內容提出備案意見。
第十七條 市、縣區發改、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要建立棚戶區改造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審批程式,安排專人辦理,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方式,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每年9月1日前,凡申報次年中省棚改項目計畫的,各縣區棚改部門需正式向市棚改辦提交由本轄區棚改項目實施主體提供的以下資料(市本級項目由實施主體直接向市棚改辦提交):
(一)棚改部門的預批覆檔案及《漢中市棚戶區改造 年項目申報計畫表》;
(二)發改部門辦理的對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
(三)國土部門辦理的對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供地政策提出的預審意見;
(四)規劃部門辦理的對項目是否符合城市建設規劃的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辦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備案意見;
(六)市、縣區政府對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批覆檔案及對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決定或集體土地征地公告;
(七)入戶調查摸底登記資料及徵收補償安置協定樣本;
(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異地安置的需提供);
(九)棚改部門認可的房屋徵收拆遷資金到位憑證;
(十)材料真實性承諾書或聲明書;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九條 市棚改辦對各縣區棚改辦及本級實施主體提交的棚戶區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後,由市棚改指揮部組織棚戶區改造相關成員單位對市棚改辦審核後的資料進行集中會審,經會審符合條件的項目,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條 嚴格審查棚改項目計畫:
(一)嚴禁將土地、規劃、徵收補償方案等相關手續不全的項目列入當年棚改項目計畫;
(二)嚴禁將房屋徵收拆遷自有資本金達不到50%以上的項目列入當年棚改項目計畫;
(三)嚴禁將當年6月底前不能開工、9月底前不能全面開工的項目列入棚改項目計畫;
(四)嚴禁將房屋所有權人對棚戶區改造意願達不到90%以上的項目列入當年棚改項目計畫;
(五)嚴禁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單位)及法人代表、股東和個人申報棚改項目計畫。
第四章 規劃建設
第二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涉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用地符合城市規劃用地性質,且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優先列入城市建設年度計畫,與棚戶區改造同步進行;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配套設施應當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編制工程設計方案或修建性詳細規劃,嚴格控制項目容積率,居住區高層一般不超過3.5,多層不超過1.5。棚戶區改造所形成的建設用地,用於綠化和廣場建設的用地面積不得低於30%。機動車停車位配置標準不低於《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小區應保證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並做好小區內道路硬化、綠化、亮化,確保功能完善、環境整潔。
第五章 徵收補償安置
第二十五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或征地公告前,徵收補償費用或征地拆遷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根據《漢中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漢政發〔2017〕23號)規定,制定相應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 符合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的,對所徵收土地及房屋地面附著物進行徵收補償的,根據《漢中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漢政發〔2015〕45號)制定相應實施方案。
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徵收拆遷由市、縣統一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棚戶區改造範圍內涉及到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統一征地拆遷辦公室依法向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徵用、轉用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既有集體土地又有國有土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徵收工作,由徵收辦和統征辦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實施或分別委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工作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化安置兩種方式,由棚戶區範圍內符合安置條件的居民自願選擇。
實行實物安置的,統計口徑按照住建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統計口徑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保函〔2015〕1153號)規定執行。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統計口徑按照住建部、財政部《關於明確棚改貨幣化安置統計口徑及有關事項的通知》(建保〔2016〕262號)規定執行。
對經濟困難、無法實施產權調換、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符合條件的安置居民,在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定的前提下,納入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可以優先安排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 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各縣區商品房消化周期在12個月(含12個月)以下的,引導和鼓勵棚戶區改造住戶選擇實物安置,且實物安置比例不低於50%;商品房消化周期超過15個月(含15個月)的,引導和鼓勵棚戶區改造住戶選擇貨幣安置,且貨幣化安置比例不低於50%。
第三十一條 安置房分配應按照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簽訂先後時間順序進行分配。被徵收人安置多套房屋的,應當在公示房源內按照高、中、低搭配的原則選取。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優先為棚改安置房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確權登記,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安置住房按照普通商品房確權登記。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土地供應政策:
(一)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含安置住房建設用地、配套公建及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及騰空開發用地)納入年度土地收儲與供應計畫,優先安排。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套公共建築及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計畫,以劃撥方式供應,並予以優先保障。涉及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用地以公開方式出讓供地。
(二)房屋徵收拆遷後的土地可以根據城鎮路網、規劃道路或現有道路分割形成的自然地塊分期分批供應,在符合城市規劃條件下,成熟一塊供應一塊。棚戶區改造項目騰空後的建設用地直接以淨地價格出讓,土地出讓收入全部返還用於棚戶區改造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三)城市規劃區外國有獨立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後,在異地建設安置住房的,可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其原土地使用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第三十四條 財政扶持及稅費優惠政策:
(一)凡列入省、市、縣區棚改計畫的項目,按項目建設規定程式,並經同級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審核簽字蓋章後,各有關部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等檔案規定,做好棚改項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稅費減免優惠工作。電力、通訊、廣電、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二)爭取中省資金支持。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棚改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中、省財政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補助資金和基礎設施配套資金。
(三)加大信貸支持。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地方經濟,向符合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支持。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根據棚改項目特點合理確定信貸條件,在信貸資金規模上給予保障。
(四)積極爭取棚改專項債券。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棚改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中省棚改債券,並做好發放工作;要優先考慮政府主導的項目,做好項目規劃、信息披露、信用評級、資產評估等工作;棚改專項債發債額度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五條 中心城區棚改項目涉及項目投資主體先行墊付房屋徵收拆遷費用的,在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後,由政府認可的棚改項目辦委託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徵收拆遷成本費用進行核算並報審計部門備案確認後,區級項目由區徵收辦初審後將相關資料報市徵收辦複審,經市徵收辦複審後再報市財政局核定,市本級項目直接由市徵收辦審查後報市財政局核定,市財政局在土地出讓結束後按規定辦理房屋徵收拆遷費用撥付手續。各縣區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對當年省住建廳下達棚戶區改造項目計畫之日起3個月未啟動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的,市、縣區棚改辦責令項目實施主體限期1個月開工。計畫下達6個月未開工的,由市棚改指揮部以書面形式向棚改項目實施主體、縣區政府下發督辦函,並約談相關負責人。對當年9月底前尚未開工的,將實施主體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在相關媒體進行曝光,按相關程式調整項目實施主體,同時告知土地、規劃、棚改等部門停止該實施主體其它項目的手續辦理,對涉及棚改項目推進慢的縣區、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將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棚改項目補助資金、徵收拆遷補償資金、專項貸款資金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的原則管理,依據指定的資金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不得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和指定用途使用棚戶區改造項目專項貸款的,應提前收回貸款,並酌情扣減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和貸款額度。
棚戶區改造項目專項貸款償還納入誠信體系管理考核,對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資金實際使用人(開發企業),由市住管局列入不誠信企業;對無法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發生惡意欠貸行為的貸款資金實際使用人(開發企業),由市、縣區相關職能部門暫停其在全市範圍內的開發項目;情節惡劣的,直至吊銷開發資質。
第三十九條 經批准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報同級政府審定。
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實施改造,未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或者補償安置義務未履行到位的,除不得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外,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市政府將棚戶區改造工作完成情況納入當年對縣區政府及市級相關部門重點督查內容,實行月檢查排名、季點評通報、年度考核獎懲。市考核辦依據市政府督查通報結果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予以運用。
第四十一條 通過市場化運作模式確定實施主體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因實施主體自身原因,嚴重影響被徵收人按期回遷,不能保證改造項目正常運行的,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協定約定另行選擇實施主體。對變更棚改項目實施主體的棚改項目,市、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確保項目當年全面開工。
第四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弄虛作假、侵占和私分集體資產、違反土地、建設、規劃等規定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管理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3年10月15日廢止。
2014年7月19日漢中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