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

《滑翔傘運動管理辦法》(體航管字〔2000〕069號 2000年7月1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是為加強對全國滑翔傘運動的管理,促進滑翔傘運動的發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二制定的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滑翔傘運動的管理,促進滑翔傘運動的發展,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滑翔傘是指一種超輕型軟體結構飛行器。滑翔傘運動是飛行員自山坡上跑下,藉助風力撐開滑翔傘衣形成空氣動力,鞠翔飛行並安全降落的運動。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委託中國航空運動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航協)管理全國滑翔傘運動。

省級航協在當地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領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的滑翔傘運動。

第二章 飛行人員

第四條 滑翔傘飛行人員參加飛行活動必須持有中國航協頒發的《滑翔傘運動證書》。根據技術水平,滑翔傘飛行人員分為五個級別:

A級低高度飛行:是指滑翔傘在不高於100米的山坡上飛行;

B級高度飛行:是指滑翔傘以足夠高度。(300米以上)和距離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飛行;

C級山坡動力氣流飛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動力上升氣流,進行留空時間的飛行;

D級熱力氣流飛行:是指滑翔傘利用熱力上升氣流進行留空時間飛行;

E級長途飛行:是指滑翔傘利用上升氣流作遠離起飛點的越野飛行。

A級至E級,由低級向高級排列。

第五條 申請各級飛行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A級:

1.年滿16周歲,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

3.完成訓練大綱規定的理論教學部分;

4.飛行時間不少於5個飛行日,飛行次數不少於20次。

(二)B級:

1.、具備第五條 第(一)款1、2、3的條 件;

2.飛行時間不少於20個飛行日,最少飛行次數不少於40次。

(三)C級:

1.具備第五條 第(一)款1、2、3的條 件:

2.總飛行次數不少於100次,總留空時間不少於20小時;有在3個以上不同場地的飛行經歷,每個場地最少飛行5次,其中有

3次以上留空時間不少於1小時。

(四)D級:

1.具備第五條 第(一)至(三)款的條件;

2.總飛行時間50小時以上,其中有3次不少於2小時留空時間(有在正式比賽中的記錄證明)。

(五)E級:

1.具備第五條 第(一)至(四)款的條件;

2.在不同的上升氣流中至少有3次飛行超過50公里(在正式比賽中)。

第六條 滑翔傘教練員分三個級別:

(一)(中國航協)初級教練員;

(二)(中國航協)中級教練員;

(三)(中國航協)高級教練員。

第七條 申請(中國航協)各級教練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初級教練員:

1.完成C級飛行員訓練科目;

2.參加滑翔傘訓練實習教學兩期;

3.具有較系統的理論知識;

4.熟悉本地區飛行場地和氣象條件,能明確表達飛行技術要求和要領;

5.責任心強,經培訓考試合格。

(二)中級教練員:

1.完成E級飛行員的訓練科目;

2.參加滑翔傘教學3年以上;

3.具有較全面的飛行、氣象等系統理論知識和授課能力;

4.能明確表達飛行技術要領及飛行原理;

5.能做各種一般示範動作;

6.責任心強,經培訓考試合格。

(三)高級教練員:

1.完成E級飛行員訓練科目;

2.參加滑翔傘教學5年以上;

3.具有全面的飛行、氣象、救護等理論知識;

4.能準確講解各種飛行原理、氣象知識以及救護方法;

5.能做各種飛行示範動作;

6.責任心強,經培訓考試合格。

第八條 申請辦理滑翔傘運動證書:

(一)完成訓練大綱規定科目,通過考核合格後,由所在的俱樂部向當地航協提出申請,辦理相應等級運動證書;

(二)申請人填寫《滑翔傘飛行員運動證書申請表》:

(三)省級航協簽署意見後上報中國航協批准,尚未建立省級航協的可由俱樂部直接上報中國航協批准;

(四)申請證書的人員按規定繳納考核和辦證費用;

(五)每升一級間隔時間應不少於180天(在全國性比賽中取得前6名的選手可破格晉級)。

第九條 申請辦理滑翔傘教練員運動證書:

(一)所有申請教練員等級的飛行員必須按教練員所具備的條 件逐級申請,並填寫《滑翔傘飛行教練員證書申請表以

(二)中國航協懸掛滑翔及滑翔傘委員會於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辦理教練員運動證書申請;

(三)經初審獲準的人員可參加由中國航協組織的教練員訓練班,經考試合格後頒發教練員運動證書。

第三章 滑翔傘俱樂部

第十條 組織開展滑翔傘運動可以成立俱樂部。開辦滑翔傘俱樂部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俱樂部章程;

(二)有適合開展滑翔傘飛行活動的場地保障條件,有當地空管部門審批的飛行空域範圍;

(三)有符合本辦法適航條件的滑翔傘器材;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傘教練員證書的教練員;

(五)有必要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具備第十條所有條件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向當地航協申請成立滑翔傘俱樂部,尚未成立航協的地區可以直接向當地體育總會申請,獲準後向當地民政或工商部門註冊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開辦俱樂部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省級航協或體育總會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開辦申請;

(二)俱樂部章 程、組織機構和領導成員名單;

(三)俱樂部的名稱及所在地址;

(四)場地和空域的使用許可證明;

(五)教練員的簡歷及證明材料、中國航協頒發的教練員證書;

(六)俱樂部的經費情況。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受申請30天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覆,並報中國航協備案。

第十四條 已經開辦的俱樂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 件和手續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俱樂部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飛行法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滑翔傘運動;

(二)組織俱樂部成員學習飛行理論知識,認真進行飛行訓練,不斷提高俱樂部的組織工作能力和飛行人員技術水平;

(三)積極參加上級航協組織的集訓和競賽,爭創優異成績;

(四)對飛行人員加強航空法規教育,增強法制觀念,要求每名飛行人員必須按照規定進行飛行活動;

(五)組織俱樂部成員進行安全教育,樹立"安全第一"的指導思想:出現重大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飛行批准

第十六條 滑翔傘飛行應當按照當地空中管制部門的要求申報飛行計畫,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飛行計畫申報內容包括:飛行起止時間、飛行地點範圍、飛行高度、飛行科目、指揮員姓名、參加飛行人數、飛行器材型號及空管部門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飛行計畫批准後,必須按照計畫實施,不得擅自改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改變計畫,必須經原批准單位同意。

第五章 裝備器材管理

第十九條 進行滑翔傘研製、生產與銷售,必須向中國航協進行申報,並由中國航協和生產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聯合對產品進行鑑定,合格後簽發該產品的鑑定、使用、維護和適航證明。

第二十條 國內使用進口滑翔傘,必須持有國際權威機構出具的該產品的適航證明,報中國航協進行型號認可登記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國內代理銷售進口滑翔傘以及相關產品的單位或公司,必須到中國航協註冊登記後,方可進行產品的銷售。

第六章 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 滑翔傘飛行活動必須有組織、按計畫實施,組織者必須詳細了解當日氣象變化,嚴格掌握放飛氣象條 件,嚴禁在雲、霧、降雨等不利氣象條 件下飛行;嚴禁擅自飛行或擅自改變飛行計畫。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准,禁止滑翔傘在飛行禁區、軍事要地、海關、邊境、城市、人口稠密地區和寬闊水域上空飛行。

第二十四條 飛行人員應使用適合自己體重的滑翔傘,並配備無線電雙向通訊器材;飛行時,飛行員必須佩戴保護性頭盔,穿堅固、輕便的飛行鞋和保護性飛行服,配備飛行高度表等儀表。

第二十五條 飛行人員應向保險公司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第二十六條 飛行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起降航線飛行,嚴格遵守空中交通規則;轉彎和盤旋時應隨時注意觀察周圍其他滑翔傘的位置和距離,進入熱力上升氣流的滑翔傘應與先進入這一氣流的其他滑翔傘保持相同的盤旋方向,並保持間隔和高度差。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中國航協對開展滑翔傘運動作出貢獻的俱樂部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中國航協及審批單位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飛整頓、收繳證書的處罰:

(一)未經申請登記,擅自成立俱樂部:

(二)違反安全規定造成重大事故;

(三)不按飛行計畫飛行,擅自飛入軍事要地、海關、邊防等飛行禁區;

(四)元運動證書飛行;

(五)不接受安全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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