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我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縣政府規章、政策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起草我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範性檔案,提出並擬定完善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推進全縣醫療保障工作,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縣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定全縣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規劃,組織和指導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根據授權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組織實施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工作,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工作,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縣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縣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貫徹執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校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實施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制定並實施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
(八)貫徹落實生育政策,組織實施促進全縣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制度、機制。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指導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開展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和省要求,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全縣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承擔全縣保健工作巨觀指導和縣內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承辦縣委、縣政府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
(十七)承擔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縣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衛生應急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大問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負責重大衛生和計畫生育政策、重要政務工作和領導批示辦理事項的督促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公共健康教育、健康促進規劃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縣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二)人事科
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職稱晉升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管理幹部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表彰工作;負責工資福利和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指導醫學民眾社團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財務與規劃信息科
監督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加衛生和計畫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機關及納入機關統一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縣直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指導和監督社會撫養費管理工作。擬訂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編制和實施全縣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和項目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承擔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化建設、網站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
(四)法制監督科
監督執行衛生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規章,擬訂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的政策草案,並監督執行;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和計畫生育重大政策的前瞻性研究;組織開展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社會經濟政策研究;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綜合監督工作,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畫生育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工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食源性疾病暴發識別和溯源分析提供技術支持。
(五)疾病預防控制科(愛滋病防治工作辦公室)
擬訂全縣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管理營養性疾病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擬訂全縣愛滋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愛滋病防治工作;負責愛滋病防治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承擔縣愛滋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醫政醫教科
組織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規範和標準;監督實施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藥事、醫院感染控制 、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全縣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縣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畫生育手術技術鑑定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處理;負責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推進無償獻血工作。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科研項目實施、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礎建設工作;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擬定全縣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指導醫藥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負責援外醫療隊的選拔、派出、培訓和管理工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倡導的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方面的重大活動;開展與港、澳、台地區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七)中醫與保健科
擬定和實施中醫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中醫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及臨床用藥等方面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管理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對其他醫療機構的中醫業務進行指導;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審批註冊工作;制定中醫藥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中醫藥學術交流與科技合作;制定和組織實施中醫藥教育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中醫藥繼續教育及基層中醫藥人員業務培訓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幹部保健工作巨觀指導,負責縣重要會議、重大活動衛生保障工作。
(八)基層衛生與婦幼健康服務科
承擔全縣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工作;制定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落實;擬訂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依法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工作。
(九)藥物政策科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參與實施國家藥品法典,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藥品、醫療器械採購、配送、使用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負責基本藥物制度推廣宣傳教育工作。承辦縣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計畫生育基層指導科
指導基層加強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完善計畫生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計畫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計畫生育工作考評;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承擔縣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一)計畫生育家庭發展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縣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完善計畫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縣計畫生育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貫徹國家關於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縣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數據統計;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政策;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