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推動企業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管理、保護和利用,根據國家、省、市對企業專利示範工作的要求和區委、區政府《關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干規定》(溫龍委發[2006]38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灣區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利示範企業的陪審、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申報企業必須具備較好的專利基礎,技術創新對企業發展產生明顯的推動作用。
第四條 申報企業必須建立較為完善的專利工作制度:
(一)建立有效的企業專利工作機制,落實企業專利工作機構、人員、經費等。企業應設立專門的專利管理辦公室,並在辦公室顯眼處懸掛專利法規政策、企業專利管理制度等。專利工作人員要具備一定的專利工作能力,包括專利知識掌握情況、專利
條規定的關於職務發明或設計人的“一獎兩酬”的政策。
第五條 近兩年來,企業沒有發生專利違法行為。
第六條 申報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
第七條 申報企業套用擁有有效專利5項以上(含5項),並每年有2項以上的專利申報。有效發明專利1項作為有效專利4項統計。
申報企業當年銷售額達500萬以上(含500萬元),專利產品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30%以上。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申報專利示範企業必須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一)龍灣區專利示範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專利工作總結,內容包括企業情況、專利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專利實施情況及效益(經濟效益需財政地稅部門確認),同時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專利產品銷售明細、企業專利管理辦法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
(三)企業擁有的授權專利證書及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第九條 專利示範企業常年申報,每年評審2次。
第十條 專利示範企業的認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經專家評審,區科技局擬認定,向社會公布擬認定結果並徵求意見,最終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正式發文。
第四章 獎勵與管理
第十一條 專利示範企業獎勵與相關支持;
(一)專利示範企業由區人民政府授予,並給予3萬元的獎勵;
(二)區科技局對專利示範企業在專利工作上予以重點支持,對其專利予以重點保護;
(三)專利項目申報區科技發展計畫時,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立項,並優先推薦申報溫州市、浙江省、國家科技項目。
第十二條 專利示範企業管理措施;
(一)專利示範企業事實施動態管理,每兩年考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專利示範企業稱號。
企業已獲得市級以上專利示範企業稱號的,按上級專利管理部門要求開展考核工作,區科技局不再組織考核。
企業已獲得市級專利示範企業稱號,但當年經溫州市知識產權局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市級專利示範企業的,當年納入區級專利示範企業考核。
(二)考核專利示範企業應參照本辦法第二章認定條件進行。
(三)企業若在專利示範創建過程中被發現弄虛作假,追回獎勵資金,取消專利示範企業稱號,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專利示範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