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性質

溫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溫州地區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研發、生產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以及其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的相關單位、中介機構、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界有影響專家等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的專業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業務主管部門溫州市科技局的領導下,本著立足產業、服務企業的精神,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最佳化升級為重點,搭建政府與企業、企業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發揮溝通、諮詢、中介、服務的作用,在落實政策、信息交流、推動合作、反映訴求、規範行為方面發揮自身積極作用,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配合政府進行行業管理;
(二)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趨勢、戰略、方向和目標、產業政策、組織管理、市場動態以及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我市高新技術產業規劃、政策提供建議與意見;
(三)作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積極宣傳科技政策,組織調查了解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維護高新技術企業應有的地位和合法權益,幫助會員爭取並貫徹落實有關政策;
(四)組織開展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促進信息與資源共享,業內交流與合作,加強會員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聯絡與技術交流合作,增強會員單位技術研發和成果產業化能力;
(五)廣泛開展對外學習與交流,組織國內外的經濟技術考察,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推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六)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覆核等相關科技中介活動;組織和舉辦各種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培訓、講座,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七)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年度考核,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並優先推薦國家、省、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發現和培養優秀科技人員,向有關部門推薦參加高中級技術職稱評審;
(八)完成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委託的有關工作及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協會章程

溫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規 則
第一條 名稱:溫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
第二條 性質:溫州市高新技術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溫州地區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研發、生產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以及其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的相關單位、中介機構、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界有影響專家等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的專業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業務主管部門溫州市科技局的領導下,本著立足產業、服務企業的精神,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最佳化升級為重點,搭建政府與企業、企業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發揮溝通、諮詢、中介、服務的作用,在落實政策、信息交流、推動合作、反映訴求、規範行為方面發揮自身積極作用,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溫州市科技局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溫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溫州市九山河通橋6-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配合政府進行行業管理;
(二)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趨勢、戰略、方向和目標、產業政策、組織管理、市場動態以及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我市高新技術產業規劃、政策提供建議與意見;
(三)作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積極宣傳科技政策,組織調查了解高新技術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維護高新技術企業應有的地位和合法權益,幫助會員爭取並貫徹落實有關政策;
(四)組織開展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促進信息與資源共享,業內交流與合作,加強會員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聯絡與技術交流合作,增強會員單位技術研發和成果產業化能力;
(五)廣泛開展對外學習與交流,組織國內外的經濟技術考察,借鑑國內外成功經驗,推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六)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覆核等相關科技中介活動;組織和舉辦各種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培訓、講座,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七)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年度考核,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並優先推薦國家、省、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發現和培養優秀科技人員,向有關部門推薦參加高中級技術職稱評審;
(八)完成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委託的有關工作及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形式。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二)溫州地區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研發、生產的高新技術企業(包括老辦法認定的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型企業;
(三)其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的相關單位、中介機構;
(四)溫州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界有影響專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得從事有損協會聲譽和利益的活動,違反本章程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單位會員因停業、破產,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審議理事、副秘書長的增補變更;
(七)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聘任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或緊急事宜需要磋商,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知識水平和政治素養;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本會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秘書長(副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常設辦公機構是秘書處,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協會全面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及主管單位的撥款和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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