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溫政辦〔2008〕111號
發布日期:2008-7-25
執行日期:2008-7-2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準落實五險一金政策的實施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屬檔案:
溫州市民辦學校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準落實五險一金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推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落實我市民辦學校教師同等享受公辦學校教師“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浙江省人事代理暫行辦法》規定和《關於優先發展教育加快教育強市建設的決定》(溫委發(2008)24號)要求,結合溫州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範圍和對象
(一)範圍。經縣級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全市各級各類全日制民辦學校(含幼稚園)。
(二)對象。經縣級以上政府人才服務機構教育人才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教育人才分支機構)實行人事代理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公辦學校流動到民辦學校的教師。按照市教育局、市人事局《關於規範教師流動工作意見》(溫教政(2002)15號)規定,按流動程式要求辦理的教師;
2.民辦學校聘用的畢業生。經當地人事、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聘用,任教幼稚園、國小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任教中學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
3.民辦學校引進的教師。經當地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和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
二、辦理程式和經費保障
(一)簽訂人事代理契約書。民辦學校教師向民辦學校提供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民辦學校向教育人才分支機構提供委託代理申請書、委託代理人員名冊、委託代理人員情況登記表、教師聘用契約、畢業生就業協定書以及教師提供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等相關材料;教育人才分支機構審核後與民辦學校、教師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契約書》。
(二)辦理“五險一金”。教育人才分支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已簽訂《人事代理契約書》的教師出具《溫州市民辦學校人事代理教師依照公辦學校教師標準落實“五險一金”政策聯繫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憑該聯繫函辦理落實民辦學校教師“五險一金”手續。
(三)繳納比例和經費保障。民辦學校教師“五險一金”的繳納辦法和比例按當年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除由民辦學校和教師個人參照公辦學校繳納比例標準分別承擔外,當地政府要視自身財力、學校類別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教師個人繳納部分由學校從教師工資中扣除。
(四)及時辦理增減和變動手續。對解除、終止聘用契約而終止人事代理的民辦學校教師,應及時終止或轉出社保關係和公積金關係。
三、工資管理和“五險一金”待遇
(一)工資管理。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為參照事業單位職工養老的民辦學校教師建立與公辦學校教師相同的工資制度,畢業生轉正定級、檔案工資調整等工資政策和管理審批均按人事代理的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二)“五險一金”待遇。民辦學校符合本實施意見規定的教師同等享受公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待遇。教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民辦學校報當地人事代理部門按人事代理的有關規定程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並核定退休費標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人事代理部門批准的退休審批表核發退休費。未納入社保統籌的地方性津貼,由民辦學校保障。
四、組織要求
民辦學校要高度重視,安排專人負責落實此項工作,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嚴格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對已實行人事代理符合條件的教師及時按公辦學校教師政策要求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和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民辦學校教師同等享受公辦學校教師“五險一金”政策。
市教育局
市財政局
市人事局
市勞動保障局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