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聯合會概況

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成立於1992年7月,原名溫州市建築業協會。協會成立初期,與當時溫州市集體建築企業協會“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合署辦公。1998年12月,溫州市建築業協會與溫州市集體建築企業協會合併為溫州市建築業協會,2008年3月更名為溫州市建築業行業協會
溫州市建築業行業協會,是溫州市境內從事建築業及與建築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溫州市建設局,註冊登記管理機關為溫州市民政局。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92家,設有工程質量專業委員會和基礎工程分會兩個分支機構。本屆(第四屆)理事會於2009年12月選舉產生,有理事127名、常務理事77名,設會長1人、副會長13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辦公室、企業工作部、安全質量部、科技培訓部、信息聯絡部一辦四部職能部門。

聯合會章程

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章程
(2012年5月30日溫州市建築業行業協會四屆四次會員大會通過)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英文名稱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WCl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溫州市境內從事建築業及與建築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社團組織,是經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自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繫,努力做好“雙向服務”,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促進建築業儘快發展成為我市國民經濟支柱產業,更好地為建設“三生融合、幸福溫州”服務。
第四條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對本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溫州市民政局是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對本協會實施年檢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住所在浙江省溫州市飛霞南路896號建設大樓3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基本職能。具體業務範圍是:
1、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2、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建築市場的管理意見和建議;參與行業發展規劃的制定,並在本行業組織貫徹實施。
3、溝通本行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向企業宣傳和傳遞政府的政策意圖,維護會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4、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加強行業自律,配合主管部門整頓、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國和全省評優評獎,組織申報推薦魯班獎、國優工程、錢江杯工程和有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獎項;開展全市“創優奪杯”活動,做好市甌江杯優質工程的評審和表彰,做好市建築業優秀企業、建築業優秀企業家、建築業企業優秀項目經理以及建築業其他有關獎項和市建築業信譽企業等評選、表彰工作;
6、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律諮詢服務,提高企業依法經營和依法維權的能力,推進全市建築業企業法務工作;
7、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並通過多種形式幫助企業培訓各類人才,不斷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8、組織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交流研討,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推進全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進步;
9、努力辦好會刊,收集、編輯、出版和交流行業信息,為政府和企業提
供信息服務;
10、開展對內對外交流,發展同各省市和地區以及國外同行的廣泛聯繫,組織各種參觀、考察活動,促進經濟和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11、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各項活動;
12、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的相關事項;
13、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
凡在溫州市內從事建築業及與建築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外地駐溫建築業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社團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
曾從事建築業及相關管理工作,現任或擬任本協會專(兼)職領導工作的人員,承認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
4、外地進駐溫州的建築業企事業單位申請加入本協會還必須同時具備:
(1)已經溫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企事業單位或分支機構的企業資質;
(3)遵守溫州市建築業行業公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設機構)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和監督權;
3、有權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並提出建議;
4、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技術諮詢、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5、有權參加本協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關心本協會建設,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4、積極反映情況和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事項和終止案;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內的變動或增補,須由所在單位提出人選,報理事會同意,在下次會員大會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大中型骨幹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副會長人選中應占較大比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作風正派,廉潔奉公,實幹精神強,民主意識好,能熱心為會員單位服務;
3、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4、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7、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2、檢查上述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提名本協會秘書長人選;
4、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辦事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定員為8人,包括副秘書長以上駐會負責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職人員。
第三十條 秘書處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領導下開展協會工作和組織協會活動。秘書處的各項工作必須提高透明度,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的產生和罷免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2、協調秘書處各部門和本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各部門、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實行擇優錄用,按《勞動法》規定訂
立勞動契約,參加各項保險。專職人員的任職年齡,男一般不超過70周歲,女一般不超過65周歲,但因工作需要聘請的行業內知名專業人員不受年齡限制。
第三十四條 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範圍:
1、調查研究、學習考察、接待工作等事業活動費用;
2、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經驗交流、專題研討等會議費用;
3、《溫州建築》會刊、資料等印刷、郵寄費用;
4、上繳國家、省有關協會會費;
5、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等;
6、其它必須的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和會計核算辦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會計人員離崗時須向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
動。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5月30日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第四屆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溫州市建築業聯合會第四屆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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