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完善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科技強市和創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見》(溫委發[2006]86號)精神,結合我市專利事業發展的新情況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特點,特修訂本辦法。
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
(二)國家、省專利專項資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
(一)專利申請(授權)
1、國內外授權發明專利;
2、《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
(二)專利實施
1、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包括受讓或許可);
2、專利技術質押作價投融資。
(三)專利試點示範
1、市級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學校、區域(鄉鎮)、園區;
2、國家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智慧財產權強縣,省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縣(市、區)、園區。
(四)專利保護
1、專利行政執法和執法條件建設;
2、對我市經濟、社會影響大的企業涉外專利維權訴訟。
(五)專利獎勵
1、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獎項;
2、當年獲得溫州市重大發明獎的獎項;
3、當年被評為全市專利系統工作先進的單位。
(六)專利活動
1、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大型專利活動;
2、智慧財產權(專利)宣傳和人才培訓;
3、國內外智慧財產權(專利)交流與合作活動;
4、專利預警和專利戰略實施;
5、智慧財產權(專利)基礎條件平台建設。

第二章 專利申請(授權)項目的申請與審批

第三條 申請專利申請(授權)項目補助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必須以本市地址申請專利,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本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學習並持有《溫州市人才居住證》或《留學人員來溫工作證書》或在本市連續兩年居住證明的個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學生;
(四)在其他地區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溫州籍學生。
第四條 申請專利申請(授權)項目補助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利已獲得授權且在授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或依照《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則提交國際申請,進入指定國家審查階段起三年內;
(二)本市法人、自然人為第一專利權人,或本市法人、自然人為第二專利權人,但第一專利權人為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組織。
第五條 專利申請(授權)項目的補助額度:
(一)發明專利
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後每件補助人民幣6000元。
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人民幣3萬元,在其它國家或地區(包括港澳台)獲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補助人民幣1萬元。
同一件專利最多補助2個國家或地區。
(二)《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補助
法人組織每件補助8000元,自然人每件補助5000元。
同一件專利最多補助2個國家或地區。
第六條 申領專利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溫州市專利申請(授權)項目補助申請表(另制);
(二)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溫州市人才居住證》、《留學人員來溫工作證書》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四)國外授權專利和PCT申請還需提供代理機構支付申請國費用或國際申請費用的複印件;
(五)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本單位開具的收款收據。
第七條 補助申領程式
(一)國內專利補助的申請人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二)國外專利補助、PCT申請補助的申請人以及市直單位向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申請辦理。
(三)申請的項目及經費,經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定後下達。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予專利補助:
(一)通過購買、轉讓、專利權著錄事項變更等方式取得專利權的;
(二)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外專利的;
(三)在授權之日起一年內未提出申請補助的;
(四)在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正式發文公布補助名單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申領手續的。

第三章 專利實施項目的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對象和範圍:
(一)在本市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產業化,且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並具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授權之日起有效期內實施產業化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第十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當擁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包括受讓或許可)。申報項目應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二)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項目產品的生產、銷售已有一定規模。
(三)承擔項目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創新開發能力,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重視專利管理人才培養,並有較好的實施條件。
第十一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實行事後審核立項、直接核定預算並一次性補助的方式,一般不實行契約制管理。項目的申請與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專利技術質押作價投融資項目補助辦法視工作發展情況另行制定。

第四章 專利試點示範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對被認定為市級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企業的單位,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市級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企業每兩年覆核一次,覆核不合格的,取消示範企業稱號。
第十四條 市級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企業的認定條件、申報與評審程式按照市科技局、市經貿委制定的有關檔案執行。
第十五條 市級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學校、區域(鄉鎮)、園區的培育和補助辦法視工作發展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對列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智慧財產權強縣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列為省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縣(市、區)的單位,都分別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五章 專利保護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七條 專利行政執法和執法條件建設根據年度計畫安排必需的經費支出。
第十八條 對我市經濟、社會影響大的企業涉外專利維權訴訟,訴訟勝訴的,根據企業申請給予適當的項目補貼資助。

第六章 專利獎勵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九條 重大發明獎分發明專利重大發明獎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重大發明獎兩類。重大發明獎每三年評選一次。
發明專利重大發明獎,每屆評選不超過5項,每項補助3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重大發明獎,每屆評選若干項,每項補助10萬元。兩類獎項合計每屆不超過10項。
第二十條 溫州市重大發明獎的推薦和評審具體按照《溫州市重大發明獎評選辦法(暫行)》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獎項,每項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二條 對當年評定為全市專利系統工作先進的單位,給予適當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七章 資金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二十五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全數收回已資助的經費,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溫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溫市科發[2006]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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