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為鼓勵發明創造,推進自主創新,振興我縣專利事業,根據《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溫州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縣委縣府《關於鼓勵自主創新 加快科技進步的若干意見》(文委發[2008]97號)精神,決定設立文成縣專利專項資金。為完善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縣全面創新基金;
(二)國家、省、市專利專項資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
(一)專利申請(授權)
1、國內外授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
2、《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
(二)專利實施
1、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包括受讓或許可);
2、專利技術質押作價投融資。
(三)專利試點示範
1、縣級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區域(鄉鎮)、園區;
2、國家級、省級、市級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省級、市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等。
(四)專利保護
1、專利行政執法和執法條件建設;
2、對我縣經濟、社會影響大的企業涉外專利維權訴訟。
(五)專利獎勵
1、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獎項;
2、當年獲得文成縣重大發明獎的獎項;
(六)專利活動
1、全縣大型專利活動;
2、智慧財產權(專利)宣傳和人才培訓;
3、國內外智慧財產權(專利)交流與合作活動;
4、專利預警和專利戰略實施;
5、智慧財產權(專利)基礎條件平台建設。
第二章 專利申請(授權)項目的申請與審批
第三條 申請專利申請(授權)項目補助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必須以本縣地址申請專利,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本縣註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具有本縣常住戶籍或者在本縣工作、學習連續兩年以上的個人;
(三)在我縣全日制學校學習的學生;
(四)在其他地區全日制大專院校學習的文成籍學生。
第四條 申請專利申請(授權)項目補助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內專利已獲得授權且在授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國外專利依照《專利合作條約》(PCT)規則提交國際申請的,或直接進入指定國家審查階段的,按受理之日起三年內;
(二)本縣法人、自然人為第一專利權人,或本縣法人、自然人為第二專利權人,但第一專利權人為本縣行政區域以外的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組織。
第五條 專利申請(授權)項目的補助額度:
(一)專利補助
國內專利補助額度為:發明專利每件10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3000元;外觀專利每件1000元。
國外發明專利補助額度為:在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申請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最高補助人民幣4萬元,在其它國家或地區(包括港澳台)申請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最高補助人民幣2萬元。其中在進入指定國家審查階段補助50%,獲得授權之後補助50%。
同一件專利最多補助3個國家或地區。
(二)《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補助
每件發明專利申請最高補助10000元(主要包括:檢索費、申請費、初審費等,憑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和國家指定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正式發票為準)。
第六條 申領專利補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成縣專利申請(授權)項目補助申請表(另制);
(二)專利證書及複印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明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四)國外授權專利和PCT申請還需提供代理機構支付申請國費用或國際申請費用的複印件;
(五)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本單位開具的收款收據。
第七條 補助申領程式
(一)國內專利補助、國外專利補助、PCT申請補助的申請人向縣科技局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二)申請的項目及經費,經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審核確定後下達。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不予專利補助:
(一)通過購買、轉讓、專利權著錄事項變更等方式取得專利權的;
(二)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外專利的;
(三)在授權之日起一年內未提出申請補助的;
(四)在縣財政局、縣科技局正式發文公布補助名單之日起一年內未辦理申領手續的。
第三章 專利實施項目的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對象和範圍:
(一)在本縣範圍內實施專利技術產業化,且在本縣依法登記註冊並具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授權之日起有效期內實施產業化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第十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當擁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包括受讓或許可)。申報項目應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或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二)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政策。項目產品的生產、銷售已有一定規模。
(三)承擔項目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創新開發能力,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重視專利管理人才培養,並有較好的實施條件。
第十一條 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實行事後審核立項、直接核定預算並一次性補助的方式,一般不實行契約制管理。項目的申請與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專利技術質押作價投融資項目補助辦法視工作發展情況另行制定。
第四章 專利試點示範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三條 對被認定為縣級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企業、園區的單位,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列為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列為省級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專利)企業、園區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列為市級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園區的單位,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十四條縣級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企業的認定條件、申報與評審程式由縣科技局視工作發展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縣級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區域(鄉鎮)、園區的培育和補助辦法由縣科技局視工作發展情況另行制定。
第五章 專利保護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 專利行政執法和執法條件建設根據年度計畫安排必需的經費支出。
第十七條 對我縣經濟、社會影響大的企業涉外專利維權訴訟,訴訟勝訴的,根據企業申請給予適當的項目補貼資助。
第六章 專利獎勵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八條 重大發明獎分發明專利重大發明獎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重大發明獎兩類。重大發明獎每三年評選一次。
發明專利重大發明獎,每屆評選不超過2項,每項補助5萬元;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重大發明獎,每屆評選若干項,每項補助2萬元。兩類獎項合計每屆不超過10項。
第十九條 文成縣重大發明獎的推薦和評審辦法由縣科技局視工作發展情況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對當年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的獎項,每項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一條 對當年評定為全縣專利工作先進的單位、個人,給予適當的工作經費補助。
第七章 資金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全數收回已資助的經費,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