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溫州市地震局是全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各縣(市、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從事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和任務登記。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標準的管理,合理利用建設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其相關活動。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工程建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加速度、設計反應譜、地震動時程等)的確定、地震小區劃、場地震害預測和場址及周圍場地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
本辦法所稱抗震設防標準,是指經地震安全性評價後,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

第四條

溫州市地震局是全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本轄區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審批轄區內市級及其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標準;
(四)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下列地區在編制國土利用規劃時,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區劃工作:
(一)位於地震烈度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域;
(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地區;
(三)占地範圍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城鎮規劃區、大型廠礦企業和新建開發區。

第六條

下列工程建設場地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並依據其工作結果確定抗震設防標準:
(一)抗震設防要求高於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抗震設防標準的建設工程;
(二)位於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及其分界線外圍8公里)地區的生命線工程、特殊工程、其它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體項目見附表)。

第七條

在一般場地條件下,一般工業及民用建築工程必須按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無需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單位和項目設計單位必須執行抗震設防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必須按抗震設防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
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對建設工程進行場址選擇、可行性研究和編制計畫任務書等檔案時,應按有關規定提出抗震設防依據、抗震設防標準等意見;
(二)所有工程項目的設計檔案(包括文字說明和圖件)應有抗震設防的內容,包括設防依據、設防標準、論證方案等。

第九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工程建設項目單位填寫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申請表;
(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按《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DB001-94)》確定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等級,工程建設項目單位據此與具備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資格的單位簽訂有關技術服務契約;
(三)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承擔單位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審定,同時將送評申請表抄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
(四)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結果,及時審批許可權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抗震設防標準,並書面通知工程建設項目單位。

第十條

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按照證書級別及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從事本市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和任務登記。

第十一條

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範(DB001-94)》,其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必須參照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編寫要求》進行編寫。

第十二條

計畫、建設、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按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結論和抗震設防標準未經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有關主管部門對該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縣(市、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十五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當地物價、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予以配合。妨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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