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市鞋革業商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商會簡介

溫嶺市鞋革業商會成立於2001年7月13日,是由本市的鞋革業工商者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業務主管部門為市工商聯(總商會)。商會下設六個分會、信息部。分會分布在鞋業集聚地橫峰、澤國、城東、城北、大溪、溫嶠六個鄉鎮、街道。商會每三年一次換屆。第一,二屆會長為台州寶利特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陳華根;首屆秘書長為黃米達,第二屆秘書長為潘克誠。2008年7月18日進行了第三屆選舉,會長為浙江卓凌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盛建勇,秘書長為潘克誠。三屆理事會由85人組成,設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7名,副會長31名,理事46名。會員共有353個,其中個人會員20個,企業會員333家。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溫嶺市鞋革業商會自成立以來,為了在政府、商會、企業這“鐵三角”中充分發揮行業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遵照宗旨、主要職能和任務,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的工作態度,立足基礎,積極搭建平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推動本市鞋業持續健康發展作了一定的貢獻。自2002年以來,商會多次被市工商聯評為“先進集體單位”,2002年―2008年被市民政局評為“先進社會團體”,2009年被評為“3A級社會團體”,2010年被評為“4A級民間社會團體”。還成為台州市優秀職業教育校外實習基地,得到了台州市工商聯和市委、市政府的認可和好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溫嶺市鞋革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溫嶺市鞋革業工商業者自願組織的非營
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結 。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遵循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團結本行業的工商業者,推進鞋革業的產品品位和生產規模,拓展鞋革業市場,振興社會經濟;規範市場行銷準則,開展各項有效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溫嶺市工商聯(總商會)、溫嶺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職能和任務
第五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和職能、任務是:
一、引導會員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方針、政策,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會面發展;
二、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進企業文化的建設。對會員進行團結、引導、教育、服務,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三、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為會員排憂解難;協商關係,調解經濟糾紛;起好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做好中介服務;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市場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五、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品位;
六、規範本行業的產品產銷行為,開展技術協作,制約不正當競爭;
七、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開拓國內國際市場;組織會員到各地或出國、出境,進行商務考察、訪問、交流,增進友誼,加強聯繫,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八、引進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推進“光彩事業”;
九、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商會會員為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是在溫嶺從事鞋革業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以及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的經營者和投資者、個體工商戶的代表性人士,均可申請參加本商會;
二、與本商會工作有聯繫的經濟、科技、法律工作者等社會知名人士,均可申請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終止會籍;
四、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五、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或市商會組織活動的,經各分會審定後,視作自動退會予以除名,並報市商會備案。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在本商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福利;
三、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向本商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
和批評;
五、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尊守本商會章程;
二、執行商會決議;
三、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四、完成本商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五、關心和推進本商會健康發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九條 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 聽取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選舉理事會(須請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派員到場指導監
督);
三、制訂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四、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工商聯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決定名譽會長、特約顧問的聘請;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和會員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計畫;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會長主持會務、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由本商會會長擔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本商會在鞋革業比較集中的鎮(鄉)所在地設立分會。分會名稱為:溫嶺市鞋革業商會××分會。
第二十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開支範圍
一、為會員提供服務、開展各項會務和聯誼活動所需的各項費用;
二、對外聯絡必須要的接待開支;
三、專職及聘用人員的工資與福利開支;
四、其它必要的會務活動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對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報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市工商聯及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修改後通過。並經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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