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書
(準許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字第××號
×××:
你方因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於××××年?××月××日向本院申請證人×××(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庭就……(證人作證?的事項)事項陳述證言。
經審查,你方的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於《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申請方,但有關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應當記入證據目錄或證據?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