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書
(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字第××號
×××:
×××與×××(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案由)糾紛一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本院申請你(單位作為證人的,可填寫“你單位”)出庭作證,並已經本院準許。你(單位作為證人的,可填寫“你單位”)應於××××年××月××日××時××分攜帶有效身份證明到××(證人作證的地點)出席法庭審理(證人出席證據交換陳述證言的,可表述為“證據交換”),陳述證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二、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證人不得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證言。
三、證人應當如實作證,並如實回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作偽證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不得與當事人和其他證人交換意見。
五、證人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
××××年××月××日
(院印)
說明:
①本通知書適用於《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的情形。
②本通知書送達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