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創業投資家的利器
準股權投資方式在我國創業投資未能得到普及和發揮應有的作用,主要是由於我國一直缺少相關的適用法律,投資人的利益難以得到很好的保障,直到2006年由我國十部委聯合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才填補了我國相關法律的空白。該辦法在第十五條中明確提出了“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定,創業投資企也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
分類
可轉債
在創業投資運作中,可轉債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份的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時間內、約定條件下轉換成公司股份,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在可轉債轉換為公司股份之前,可享有固定的利息收益,在被投資公司上市後,投資人實現轉換則可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所以專業投資人場將可轉債戲稱為可保證本金的“股票”。
可轉債投資方式給投資人三個承諾:第一個承諾是在規定的日期支付一定的利息收益;第二個承諾是不行使轉換則到期償還本金;第三個承諾是按照事先約定的轉換價格,在一定期限內轉換成固定數量的基準股票。相對於上述承諾方式,投資人有如下幾種選擇方式:持有可轉債制止到期日獲取利息收益並收回本金;將其轉換成基準股票;將轉換後的股票在市場上出售,獲得高額資本增值收益。
總體而言,可轉債結合了持有公司股份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投資人獲得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諾,可稱得上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上不封頂、下有保底的投資工具。
可轉換優先股
一般意義上的可轉換優先股是指投資人確認購買前定下可轉換條款,允許持有人在某種情況下轉換為普通股的投資方式,轉換比例可以根據優先股與普通股的價格比例事先確定。
優先股的優先權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企業有贏利時,優先股優先於普通股獲得股利,且股息通常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經營狀況和贏利水平的影響;另一個方面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優先股獲取聲譽財產的次序優於普通股。
“可轉債”與“可轉換優先股”相比而言,兩者轉換前在償還要求權方面,前者優於後者。且可轉債屬於次等信用債,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