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利產業政策》和有關水務(水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本區水務工作的政策、規劃性檔案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二)擬訂各項與履行水務管理職責有關的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區防洪、供水、排水、節水、水環境與生態保護、污水處理與回用等水務工作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城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規劃和防洪防澇排水的論證工作;負責協調跨行政區範圍的水務事項。
(三)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實行地表水與地下水、水源地與輸水河道、水庫、水質、區域內的統一規劃和統一調配。統一管理全區水源地保護、河道整治和保護、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監測和調查評價;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區水資源公報、水質年報、城市供水公報;歸口管理節約用水工作;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四)統一管理河道采砂,劃定禁採區,實施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和徵收河道采砂資源費、管理費。
(五)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水務水電行業的政策及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調節措施。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水庫、湖泊、河口灘涂、河堤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江河的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
(七)組織、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水電工程;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和鎮共水、人畜飲水工作。組織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八)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水源建設和管理,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查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污總量的意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任務,水務局內設8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科室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主要會議的組織、政務信息、文秘檔案、保密、保衛、宣傳報導、信訪、計畫生育、環境衛生等行政和後勤事務工作。
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計畫,負責水務系統各項計畫的編制和申報;協同有關股室對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審核和申報;組織對水利水電基建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水務綜合統計和行業財務管理及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水務局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和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情況的內部審計監督,並指導檢查水務行業內審工作;監督水資源費、水費、堤防費、采砂管理費、排水費、污水處理費等水務規費的徵收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並對其財務、效益、資產實行內部審計和監督。
擬訂水務科學技術和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收集及推廣運用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負責行業職工教育和培訓;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歸口管理計量、標準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離退休職工管理工作;指導本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保險工作;歸口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紀檢、監察、宣傳教育、工、青、婦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股
按有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水務工作的規章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宣傳、貫徹、執行水法規;負責處理水事糾紛;負責水務行政複議和水利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組織水資源費、堤防費、污水處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等規費的徵收工作。
負責水資源統一管理和保護工作,擬訂河流整治綜合規劃;負責水務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申報和審核;制定水中長期和年度供求及其水量分配計畫;對水資源進行合理調度,保障水量供需平衡;負責水源、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與回用等重點水務工程建設的組織、協調與管理;負責節約用水、城鄉供水、水源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水資源的調查評價、水質監測工作;審核水域的納污能力,限制排污總量。
(三)工程管理股
負責水庫、河道、河堤等水域及其岸線、河口灘涂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及保護工作;負責管理面上水庫移民及水文工作;對江河和水利工程和防洪安全進行行業管理;對水庫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水利工程水費的徵收。
(四)基本建設股
組織協調、監督水務重點工作建設驗收,對水務工程建設進行行業監管;組織水務建設重點農水和小型以上水務建設項目的報建、主體工程開工審批及工程後評價;管理水利建設市場;負責監督指導工程招標、建設監理和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