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湛江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

湛江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辦法》是由湛江市發布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禦和減輕地震對工程設施的破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或擴建的重要工程項目和經濟開發區場地(以下統稱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三條市、縣(市、區)地震局(辦或科技局)是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主要包括: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設計地震動參數(地震動時程)確定、地震影響小區劃、場址及周圍地震地質穩定性評價等。
第五條本市境內的一般工業與民用新建或擴建工程的抗震設防標準,可直接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標準的烈度值,按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11—89)進行抗震設計。
第六條本市境的下列重要工程項目,其建設場地均應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與鐵道幹線的大型橋樑、隧道;
2、鐵道幹線(I級)的重要車站與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築工程;
3、地下鐵道工程;
4、高速公路,Ⅱ類級以上機場,重大(年吞吐量200萬噸以上)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大型水庫的大壩和城市上游的Ⅰ級擋水壩;
2、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的熱電廠,20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500千伏及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三)通訊工程:
1、200千瓦及以上大功率發射台和電視台;
2、市、縣(市、區)長途電話樞紐的程控機主樓。
(四)市政工程:
市、縣(市、區)主要供水、供氣、供電等的調度控制工程。
(五)特殊工程:
重要軍事工程、易燃、易爆、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和倉庫以及法律、法規和上級規章制定的其他特殊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型工礦企業、大中型化工廠、煉油廠以及地震時易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2、Ⅶ度和Ⅷ度地區高度超過80米和Ⅷ度地區中軟、軟弱場地其高度超過60米的高層建築工程。
第七條各縣(市、區)城區和經濟開發區積極開展地震影響小區劃工作。
完成地震影響小區劃工作的地區,其成果使用規定如下:
(一)編制城市抗震防災規劃和城市(鎮)發展建設規劃,應以本地區地震小區劃成果為依據;
(二)新建或擴建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或加固的標準,應直接使用本地區地震小區劃成果;
(三)除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必須進行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層建築(Ⅷ度中軟、軟弱場地其高度在80米及以上,Ⅶ度和Ⅷ度堅硬、中硬場地其高度100米及以上)工程以上,第六條規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設防或加固標準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區小區劃成果。
第八條本市境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根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進行抗震設防。
(一)對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可直接使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1990)所標示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小區劃的城區或者經濟開發區,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縣(市)級地震工作部門根據地震小區劃成果審定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等抗震設防要求。
(二)重要工程項目必須根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進行抗震設計。
第九條重要工程項目的法人應於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經審查通過取得《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安全性評價審核意見書》(以下簡稱《審核意見書》)後,方可交給設計部門作為抗震設計依據。
第十條重要工程項目法人或設計單位在編寫項目可行性評估或者初步設計方案時,必須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計的內容。
在審查工程項目可行性評估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方案時,工程項目法人應邀請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參加,以便核查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工程項目可行性報告,以及建設或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報建、初步設計方案或者設計方案時,需查驗有無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核發的《審核意見書》。對必須做地震安全性評價而未做或未取得《審核意見書》的工程項目,各級工程項目審批主管部門不應辦理審批手續,設計單位不得設計。
第十二條超高層建築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除按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執行外,還應按建設部的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凡在本市境內承擔工程建設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持有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並經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驗證,方可按證書級別承擔相應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並須執行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各級計畫、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單位在編制工程項目年度建設計畫時,應把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所需的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計畫。
第十五條對違反有關規定,應進行而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審核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工程項目法人或者設計單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條款以予處罰。
第十六條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同級計畫行政主管部門了解轄區內擬建的重要工程項目計畫,切實做好防震減災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計畫、建設、規劃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市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地震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