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經濟開發區標準廠房建設補貼暫行辦法

湘西經濟開發區標準廠房建設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企業入區投產,推動我區工業園區標準廠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本辦法補貼對象主要為區屬國有公司和社會投資者建設的公用標準廠房(企業自建自用的標準廠房除外)。

第三條 補貼條件。在湘西經濟開發區內建設的公用標準廠房,且建築面積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申請補貼前需由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局、環保局、安監局和消防大隊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備案或驗收認可。

第四條 補貼標準

(一)區屬國有公司建設的公用標準廠房:二層及以下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貼,三層及以上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貼;

(二)其他社會資本建設的公用標準廠房:二層及以下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貼,三層及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補貼。

第五條補貼時限。公用標準廠房的建設進度完成總工程量的50%,財政按補貼標準予以補貼50%。已竣工並按照國家有關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給予補貼餘下的50%。

第六條 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標準廠房建設補貼資金的報告,填寫《湘西經開區標準廠房建設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標準廠房建設項目核准(備案)的批覆檔案和施工許可證、環評批覆。

(三)《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進度(竣工)驗收備案表》。

(四)標準廠房總平面圖。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需加蓋標準廠房建設單位公章。

第七條區經濟發展局和財政局負責我區標準廠房建設補貼資金的審核工作。經濟發展局負責對園區內的標準廠房建設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對標準廠房建設者申請補貼的有關材料審核確認,並上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財政局負責按照領導的簽批或審定意見,將標準廠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建設單位,並負責區內標準廠房建設補貼資金的使用監管工作。

第八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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