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統一管理全州工傷保險經辦業務,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發展規劃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流程、操作規範及管理辦法。
(三)編制全州工傷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按規定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工傷保險儲備金、調劑金。
(四)統一管理全州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州本級工傷保險費;審核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五)負責全州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和確定基準費率,參與擬定浮動檔次。
(六)擬定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協定及費用結算辦法;協助有關部門擬定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康復性治療目錄並組織實施。
(七)負責對全州參保單位的繳費情況進行稽核。
(八)負責全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審計和業務統計報表的匯審彙編工作。
(九)參與全州參保人員工傷認定的調查和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鑑定。
(十)做好工傷保險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和諮詢服務,做好全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
(十一)承辦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