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湘江株洲段砂石開採經營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湘江株洲段砂石開採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湘江株洲河段砂石管理,規範開採行為,保障湘江防洪、通航安全,保護湘江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砂石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津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砂石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開採經營。凡在湘江株洲段範圍內開採、運輸、堆存以及經營砂石等行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砂石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市交通局局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由市綜治辦、市法制辦、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國土局、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規劃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海事局等部門以及株洲縣人民政府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聯合管理辦公室,聯合管理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水利局、市國土局各派一名人員任副主任,實行集中辦公、統一管理、統一收費的模式。
第四條 聯合管理辦公室在市砂石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組織如下工作:
(一)對本行政區域湘江河段內砂石資源分布、儲量等情況進行勘察並編制儲量報告。
(二)根據《湘江株洲段砂石開採規劃》和砂石資源儲量情況及時編制年度開採利用計畫,確定可採區、限採區、禁採區。
(三)根據采砂量和砂石碼頭布局要求,確立砂石運輸車輛和船舶的市場準入數量,加強巨觀調控。
(四)河砂可採區內因湘江防洪、航運設施出現險情、水生態環境惡化以及有重大水上水下活動等情形,可以臨時確定禁採區和禁采期,並向砂石開採權人通告。
(五)加強砂石銷售價格情況的監控,防止低價傾銷和高價壟斷砂石資源,維護砂石市場穩定。
(六)建立砂石開採權人信譽制度,對契約履行情況建立檔案,並作為下一個出讓期審查競買人資格的重要依據。
(七)加強運輸砂石車輛和船舶的資質管理。
(八)按照《株洲市港口總體規劃》和《株洲市砂石碼頭布局規劃》要求,從嚴審批砂石碼頭,控制數量,鼓勵、引導集約化經營。
第五條 砂石開採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拍賣、掛牌、招投標等方式實行有償出讓。出讓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聯合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六條 砂石開採權競得人在成交確認書約定的付款期限內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價款後,由市砂石聯合管理辦公室組織交通、國土、水利、環保、稅務、工商等相關主管部門辦理行政審批手續。聯合管理辦公室應抽調專人,明確審批流程,實行聯合審批、分別辦證,統一核發河道采砂作業、採礦、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涉河建設項目、臨時岸線使用、港口經營等許可證照。砂石開採權競得人應按照成交確認書與聯合管理辦公室簽訂《湘江株洲河段砂石開採協定》,明確權利義務。砂石開採權不得擅自租賃、轉讓或買賣。
第七條 砂石開採權人應當按國家規定依法足額繳納有關稅費。市砂石聯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負責徵收稅費,實行集中征繳,分項入庫、統一票證管理。
第八條 砂石開採權出讓價款和各項稅收的市級分成部分,全部由市財政安排用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砂石聯合管理辦公室正常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安排。
第十條 砂石開採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許可的範圍、深度、時限進行開採,不得擅自擴大開採範圍、深度和時限;
(二)開採活動不得影響堤防、閘壩、通航等交通水利水文設施安全,不得危及跨河橋樑、管線等設施安全,不得破壞湘江河勢和生態環境;
(三)開採現場應當設立明顯警示標誌和必要的安全防範設施。
(四)運輸、裝卸、堆存、經營砂石時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為確保砂石開採合理、科學、有序發展,在砂石開採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砂石聯合管理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許可權予以處罰。
(一)無砂石開採許可手續擅自開採砂石的;
(二)在禁採區或禁采期內采砂的;
(三)超出許可範圍或超出許可量采砂的;
(四)破毀河堤或擅自占用灘地、農田修築運砂道路、砂石堆場的;
(五)未按規定繳納開採、運輸、經營砂石稅費的;
(六)擅自轉讓、買賣砂石開採權的;
(七)其它違反砂石開採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市砂石聯合管理辦公室應加強聯合檢查監督,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砂石市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嚴厲查處砂石市場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相關主管部門不認真及時予以查處的,視為不作為,由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對開採砂石管理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涉及砂石開採、運輸、經營的行政許可和執法監督行為,市砂石聯合管理辦公室應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明確審批流程、人員抽調、執法監督方式等事項,相關主管部門應配合支持。
第十五條 株洲市砂石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或其它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砂石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