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湖社是客居上海的湖州籍人士的同鄉團體。它於1924年(民國13年())由戴季陶、陳藹士、陳果夫、潘公展、楊譜笙等發起成立的,其宗旨是:“謀求在外同鄉公益及推進家鄉建設事業。”社員以旅居上海的原湖屬六縣(吳興、長興、德清、安吉、武康、孝豐)人士為主,也包括在原籍和其它地區的湖州人。極盛時期,湖社有社員一千餘人,湖社下設事務部、組織部、研究部、宣傳部、教育部、實業部、公益部及社員俱樂部等機構,並在吳興、南京、武漢、蘇州設分社,上海解放後結束活動。它的實際活動較廣,包括為民請命的政治、經濟要求。湖社具有參加愛國活動的傳統。30年代初抗日救國運動期間,它積極參加民眾抗日活動,宣傳抗日主張,救濟難民。湖社的抗日救國活動,特別是抗日宣傳工作,在上海眾多同鄉團體中是非常突出的。
歷史
湖社成立之初,沒有固定的社所,先後在社員楊譜笙、陳果夫寓所設通訊處。1927年,接辦湖州旅滬公學,團體機關也隨之遷入公學內。隨著湖社組織規模的擴大、社員人數的激增,建築一座固定的社所已成為全體社員的共同願望。於是,湖社第三屆社員大會決定籌募經費五萬元建築社所,並成立了募捐委員會,錢新之為總主任,王一亭為副主任,沈田莘具體負責。經過發動,總募得五萬元。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湖社上層人員紛紛進入國民黨政府中樞,國民政府和湖籍人士十分重視祭奠辛亥革命先烈陳英士。1927年,湖社電告政府,提出四種紀念辦法:一、南京建立英士圖書館;二、上海鑄銅像;三、湖州開辦英士學校;四、杭州設立專祠。南京政府基本上採納了湖社的建議,在杭州、南京、湖州設立紀念設施,但上海的紀念設施卻遲遲沒有落實。1929年5月陳藹士等致電國民政府,力陳“上海為陳公英士生前開府之所,捐軀殉國之地,而紀念建築,迄今尚付闕如,似不足以慰先烈而示來茲。”建議政府批准並資助在湖社社所內建立英士紀念堂。經過湖社陳藹士等人的請求,南京國民政府同意在湖社社所內建立英士紀念堂,並撥款五萬元。江蘇省政府也為之資助三萬元,上海特別市和浙江省政府各撥款二萬元。之後,湖社遷移了湖州人在上海的公產聖壽庵,於1930年冬在聖壽庵原址建立了在當時上海同鄉團體中頗具規模的湖社社所暨英士紀念堂。1931 年初又以社所北部五樓五底房屋作為聖壽精舍,供祀鄉賢。社所的建立,為湖社展開各項活動提供了有利條件,通過出借社所廳堂獲取租金,一定程度上充實了團體的財力,部分解決了同鄉團體中普遍存在的經費緊張問題,從而奠定了湖社事業的基礎,使其成為上海頗具影響的同鄉團體。
在接辦湖州旅滬公學、建築社所的同時,湖社又建立復興湖州會館委員會,並不斷健全規範自身的組織系統,制定社章、社旗,擴大組織規模,展開各種社會活動,從而逐步使自身成為統攝湖州旅滬同鄉團體的中堅。1934年,湖社舉行成立十周年紀念大會,蔣介石、林森、吳鐵城、張群、邵力子、張靜江等國民黨要員送來匾額。蔣介石手書;“桑梓敬恭、忠烈永式。”吳鐵城稱其“發揚民治”。邵力子稱其“含閎廣大為民前鋒”。1935年國民黨“五大”時,湖社有10人被選為國民黨中委,其中陳果夫、陳立夫、戴季陶、張靜江、褚民誼、潘公展、朱家驊、徐恩曾等長期是湖社的核心人物。湖社為此聲勢顯赫,成為上海最有影響的同鄉團體之一。抗戰期間,湖社社員星散,社務基本停頓。鑒於原湖州旅滬同鄉會“會務散漫,不足以發展”,為了抗戰救難,救濟同鄉,開展公益活動,1938年1月 6日,潘公展、沈田莘、沈延祥、姚印佛等一些滯留上海的湖社社員改組原有同鄉會,重新修訂章程,在湖社社所內發起成立舊湖屬六邑旅滬同鄉會,推舉原湖社執委主席沈田莘為會長,原湖社委員潘祥生、周健初為副會長。同鄉會實行理監製,“以聯絡同鄉情誼、力謀同鄉公益”為宗旨。主要會務是:一、關於同鄉公益事項;二、關於同鄉慈善事項;三、關於同鄉援助事項;四、關於同鄉調解事項。其主要工作是成立湖州慈善救濟會,救濟、援助難民。抗戰勝利後,湖社於1946 年9月復社,大規模致力於重建家園工作。1949年南京國民政府覆亡,社員各奔東西,湖社宣告解散,舊湖屬
六邑同鄉會再次接管了湖社的同鄉事務。其主要事務是處置湖州會館積存的棺柩,接辦湖州旅滬中國小,恢復同鄉會的各項事業。1953年公私合營之際,商幫不復存在,同鄉會也宣告解散。
湖社的組織狀況
作為近代民眾性團體,湖社成立後不斷制訂、修正其章程,完善自身的組織系統,一方面反映了組織的發展,同時體現了近代民主法制觀念在同鄉移民團體中的深化。
就湖社而言,社員大會是其最高權力機關,有修訂社章、選舉委員的權力,每年夏季召開一次。從1924年湖社成立至1928年湖社第五屆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會由21人組成,如第一屆湖社委員會由潘公展、楊譜笙、陳藹士、周由廑、陳果夫、戴季陶、湯濟滄、嚴睿宣、張君謀、周越然、鈕師愈、沈田莘、周頌西、邵叔嘉、張靜江、湯充土、張廷灝、李伯勤、沈土華、陳希曾、范霞軒等組成。從1929年第六屆委員會起,改為理監製。由社員大會選出執行委員21人、候補執行委員11人,組成執行委員會,執行社務。執行委員會互選常務委員7人,組織常務委員會,主持日常社務,並由常務委員會選舉一人為執行委員會主席。 1932年起常務委員會下設幹事處,內設文書、會計、庶務、特務四課,由總幹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同時,由社員大會產生監察委員5人,候補監察委員3 人,組成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監察委員會自推一人為主席。執委於每月第一個星期六舉行一次常會,必要時由委員長或主席委員召集臨時會議;常務委員會於每星期五召集常務會議一次,必要時由委員長或主席召集臨時會議;監委於每月第二個星期三舉行常會,必要時由委員長或主席委員召集臨時會議。執行委員會或監察委員會開會時候補委員同時通知參加,有建議權但無表決權。執行委員會必須有執行委員6人以上出席,監察委員會有2人以上出席方可開會。所有委員為名譽稱號,連選可連任。陳藹士長期擔任湖社委員會主席委員、委員長,沈田莘擔任湖社執行委員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