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評標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評標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評審活動。 第三十一條、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停止從事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市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的管理,規範評標評審專家的執業行為和操作程式,提高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的質量,保證政府採購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財庫〔2003〕119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湖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政府採購有關評標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標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政府採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採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的諮詢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評標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程式規範”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評標評審專家通過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採購辦”)專家庫進行管理,採取公開徵集的辦法,由單位推薦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以及自我推薦等方式產生。
第五條、市、縣(區)政府採購辦按本辦法統一條件的規定,依據專家個人專業特長及相關資料,分級分類分項建立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庫,並負責管理,相互共享。
第六條、市、縣(區)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包括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和經政府採購辦確認登記備案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採購代理機構”),可按本辦法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並作為評標評審專家候選人報同級政府採購辦審核登記,納入同級政府採購辦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七條、納入政府採購辦評標評審專家庫專家的使用,實行“誰邀請誰付酬”的原則,每次評標評審酬金不低於人民幣100元。
第八條、評標評審專家名單應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也可以同時在省政府採購辦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以及在當地政府採購辦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九條、政府採購辦應當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家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執業教育,切實規範專家的執業行為。
第十條、評標評審專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採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身體健康,能接受邀請,並接受同級政府採購辦的管理和監督;
(五)沒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六)政府採購辦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對達不到第十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領域有突出專業特長並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同級政府採購辦審核後,認定為評標評審專家。
第十二條、凡符合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在職和離退休專家(年齡在70歲以下),可以向市、縣(區)政府採購辦自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薦和推薦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榮譽證書等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十三條、對經市、縣(區)政府採購辦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專家,可以從事全市範圍內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並根據管理需要,可以為其頒發由市政府採購辦統一印製的《湖州市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證書》。《湖州市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證書》是持證人參加全市範圍內政府採購評標評審活動的憑證。
第十四條、同級政府採購辦應當對評標評審專家的條件每兩年檢驗複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從事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評標評審專家資格檢驗複審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繼續滿足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定,並參加必要的政府采
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範,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同級政府採購辦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對在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標評審工作、檢驗複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標評審專家申請的,同級政府採購辦可以隨時辦理停止從事評標評審工作,收回《湖州市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證書》,通報有關單位等有關事宜。
第十七條、評標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所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本辦法規定獲得相應的評標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評標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採購工作提供真實、公正、可靠的評標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標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採購的評標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政府採購辦報告並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諮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政府採購辦、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標評審專家的姓名、住址、電話、工作單位等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十條、評標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同級政府採購辦要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抽取使用專家時,應本著行業與專家對口的原則,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政府採購辦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政府採購辦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後,推薦給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標評審專家或干預評標評審專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二條、每次抽取所需評標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情況多抽取兩名以上修補評標評審專家,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
每次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於項目評標評審組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以備後查。
第二十三條、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採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標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政府採購辦同意並備案。
第二十四條、評標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參加評標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政府採購辦統一建立的專家庫必須公開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得有意隱瞞專家庫資源。
第二十六條、評標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評標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在評標評審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標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標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評標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評標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的,應主動提出迴避;因事先不知情參與的,獲悉情況後應立即申請退出。政府採購辦、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標評審專家迴避。
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採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發生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政府採購辦應建立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面對評標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並記錄有關內容。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學習。
第三十條、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並且已接受邀請的評標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標評審,影響政府採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政自律規定,但對評標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採購當事人詢問的;
(六)在不知情情況下,評標評審意見違反政府採購政策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停止從事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同時取消其湖州市範圍內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資格,收回所發的專家證書,並在公開媒體上公告。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採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評標結果帶來實質性影響的;
(四)評標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採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獲得從事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標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評標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一至三年內不得從事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工作,累計三次以上者將終身不得再從事評標評審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級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評標評審專家個人行為的監督檢查,涉及有關違紀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由於評標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標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標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同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辦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六條、政府採購辦、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標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政府採購辦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標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採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市、縣(區)統一實施,原各地規定與本辦法有出入之處,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湖州市政府採購評標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由湖州市政府採購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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